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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什麼是公示送達

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送達法條,大都是參考民事訴訟法的送達規定,內容可說是大同小異。報上報導的有關稅單要實施的寄存送達,民事訴訟法規定自寄存的這一天起,經過十日開始發生效力。行政程序法則沒有明文規定生效的日期,也就是寄存這天就發生效力。有關罰單所發生的公示送達的相關條文,規定在該法的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二條。所謂公示送達程序,是指行政機關無法把行政文書送交給文書收受人,乃依一定的公示方式,經過一定的期間,在法律上即視為與實際上交付文書收受人同樣的效力。行政文書要為公示送達,最主要的要件必須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在那種情形下,才能指為不明?一般都認為行政機關應該努力查證,至少要查明戶籍所在地仍然無法送達,才能算是不明。公示送達應由行政機關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機關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得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登報的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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