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重婚。
2、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3、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4、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5、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6、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7、有不治之惡疾。
8、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9、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10、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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