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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關係和繼承的問題 【580就是要贏】 彰化法律事務所諮詢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的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該條文中所指的「本生父母」便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親生父母,也就是說只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才能回到親生父母的懷抱。並回復了與原來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可以分成兩種:

第一種是自然的血緣關係,這是不可分離的,子女縱被他人收養,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還是照常存在,沒有什麼回復或者不回復的問題。

第二種是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法條中所稱的回復,指的就是回復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關係。

由於條文中是使用「回復」兩個字,可以想見的是子女被人收養以後,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並非因為被人收養而當然消滅。只是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的狀態。

在與本生父母關係停止中,本生父母死亡,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因為權利在停止中,自然沒有權利繼承財產。只能在養父母死亡的時候,繼承養父母的財產。如果在本生父母死亡以前,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他才有權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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