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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處分書一經對外公告(或佈告)即生效力, 七日為不變期間,其期間自接受不起訴處分書 之翌日起算,其始日不算入 七日超過,未具書狀或雖具書狀而敘明不服之理由, 都算是放棄再議 再議聲請使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據以審酌其聲請有無理由; 聲請所述的理由,原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為再議無理由者,會被駁回, 不會再有補聲請詳細的聲請再議理由狀 在接到駁回處分書後十天內, 可委由律師提出理由狀,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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