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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上有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這個聽起來拗口,但跟你的權利很有關係喔!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說,受害人(大部分的情況)跟警察或檢察官說我要提告,檢察官才會起訴,法官才能判刑。如果你沒有說要告,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這種案件。
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通姦罪等。
因為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撤回」,所以常常在一些私人糾紛中被拿來威脅對方。比如說車禍後,提告對方過失傷害,藉由這個方法來提高和解金,等到和解後在「撤回」告訴。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常常被拿來濫用,並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作法,但也不是說提告了,檢察官就一定會起訴(因為檢察官有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的權利)。
懂了嗎?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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