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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軍審法
簡單一句話,架空「軍事檢察官」跟「軍法官」的權利。
人民分成兩種,一般人跟軍人;國家時期也分成兩種,戰爭時跟非戰爭時。
一般人如果犯罪了,檢察官會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起訴,法官依法審判。這兩部法律是追訴犯罪的「基本法」。
 但國家認為軍人的身分特殊,於是把一些條文從刑法中獨立出來 (例如:凌虐部屬罪) ,另外成立「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這是約束軍人的「特別法」。
 在非戰爭時期,軍人如果違反了特別法,要受「軍事檢察官」、「軍法官」的追訴、審判。如果違反的是普通法,則由「檢察官」、「法官」處理。
 由於「軍事檢察官」、「軍法官」都隸屬在國防布底下的「法律事務司」,而國防布又受到行政權控制,所以獨立性、公正性受到質疑。
 因此,這次修法後,軍人在「非戰爭時期」,不管違反「普通法」 (刑法) ,或是違反「特別法」 (陸海空軍刑法) ,全部都交由「檢察官」、「法官」來處理。 →「一次到位」。
 但是怕檢察官、法官工作量一下暴增太多,一部分的罪立即移交 (洪案的凌虐部屬罪) ,剩下的五個月後移交。 →「兩階段實施」
修法後,不是說軍人都不受軍法審判、軍威盡失,只是追訴、審判的人,從「軍事檢察官」、「軍法官」,變成「檢察官」、「法官」而已。 →「回歸一般司法」
 對於這次修法,你有沒有什麼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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