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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新聞,監察院彈劾基隆市長張通榮失敗,於是公開當時事發的對話內容,交由人民公審。
「妳移送法辦,那以後,以後,我跟你們警察單位,我就公事公辦,你們就試試看,妳就趕快請調,不要在基隆,我市長就針對妳(手指女警),我就針對妳,妳很用心,妳很了不起,妳很…妳很了不起,我就請妳王署長(警政署長王卓鈞)來給妳獎勵,然後我請王署長給她調走,我基隆市的市長不願意看到這麼用心、這麼認真的同仁在基隆受委屈…」

監察院就像糾察隊一樣,不過因為沒有司法權,所以一直有要求廢掉監察院的聲浪。你知道嗎,在扁政府時期,甚至長達三年是沒有監察委員的空窗期呢!

監察院對於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可以提出「糾舉」(指責你哪裡沒有作好 ) 或是「彈劾」(叫你下台);對於公務員所屬的「機關」可以提出「糾正」。

所以,監察委員不想得罪人的時候,就提起「糾正案」,因為指責機關,機關也不痛不癢,又不需要指名道姓,惹一大政治風波。

你覺得監察院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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