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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流氓」 公然侮辱判罰4千元

基市某社區曾姓女住戶,因不滿監視器裝設在其住處的外牆上,今年3月在社區中庭與曹姓主委發生口角,曹男辱罵曾女「妳不要在社區耍流氓,要耍去外面耍」,曾女質問時,曹男再次辱罵曾女「妳就是社區流氓」,曾女認為名譽受損報警處理,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曹姓主委辯稱,說對方社區流氓只是語氣比較重而已,並沒有辱罵的意思,爭吵中多少都有情緒性反映,且是為了社區公務,並非私事;法官認為「流氓」一般是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也會令人聯想到幫派、敲詐勒索、欺壓善良等感受,已足使對方感到難堪與屈辱,判處罰金4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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