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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將科風公司股票2,000張,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信託予兆豐國際銀行,同年辦理贈與稅申報,台北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478萬元,應納稅額27萬元。
不過,國稅局隨後查獲此女利用現行稅法有關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價值,藉由信託契約的法律形式,將贈與標的由應按時價課徵的股利,轉換成僅按信託標的時價與現值差額課徵的信託孳息,以迂迴減輕其原應負擔的贈與稅負,應認屬稅捐規避。於是依實質課稅原則,重行核定95年度贈與總額為2,906萬元,補徵稅額703萬9,267元。
法院認為,所得稅與贈與稅兩者稅基不同,無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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