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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訴請執行
男瞞已婚,跟女子交往,女方察覺對方已婚,認為感情受騙,反過來謊稱懷了吳的骨肉,除非吳簽下一千五百萬本票抵押,保證每月支付她十萬元養育生活費,否則對簿公堂。雙方簽下和解書,男須按月支付十萬元,如有一期沒支付就視為全部到期,一千五百萬歸女所有。男付了一百六十萬元後,發現女根本沒懷孕,他不願再付款,並想要求女歸還本票。但女聲稱早把本票撕毀了。
事後,女拿本票上法院訴請執行,因發現本票到期日空白未填寫,還自己填上民國某年某月某日。不料,法院發現,兩人簽定本票時根本沒載明到期日,據法律規定,未載明到期日的本票,只要一過三年期限,當事人就可主張期效已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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