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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認識15歲少女,兩人偷嚐禁果被少女父親發現後,男子同意與少女先訂婚、同住,後來,男子強迫少女肛交,少女向父親哭訴,父親怒告未來女婿性侵。
一審以2人雖訂婚,但無婚姻效力,2人合意性交13次,每次判刑2月,強制性交2次,每次判刑1年7月,法官考量2人有感情基礎,而且男子已與未婚妻以50萬元和解,判應執行2年,緩刑五年,但檢方認為判太輕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刑罰應兼顧報應和預防,男子坦承犯行,也與告訴人和解,開庭時也表示道歉,判處緩刑適當,但為加強陳男法治觀念,緩刑期間內除保護管束外,須再提供1百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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