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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離惡鄰

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但不必強制遷出戶籍;可上訴。

住戶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住戶規約第五條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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