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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嫁給男前,就有詐欺、侵占前科,女又因在大賣場擔任收銀員時,侵吞公司找零用的現金,因此被判刑7個月徒刑定讞,一天警方突然上門抓走妻子,男才發現妻子因1起侵占案被判刑定讞,必須入監服刑。
雖女辯稱,犯下最後一次侵占案是因雙方收入不足以維持家計,才迫於無奈鋌而走險,男不但不探監,反而訴請離婚,有失厚道。但因《民法》規定,夫妻一方故意犯罪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法院因此判准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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