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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貨非欠錢
法官審理發現,楊某購買28萬1500元壽山石,已經銀貨兩訖,楊某是退回部分不滿意的產品,然後又挑了另一批貨走,而結算尚餘「14萬」,且言明日後抵貨之用,可見這14萬元指的是「貨」,不是現金。檢察官起訴並不包括「14萬的貨」,無法就沒起訴的部分審究,應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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