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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截肢 獄方判賠

患有糖尿病的陳姓男子入監服刑期間,右腳因傷病變致截肢而訴請國賠,一審敗訴。再上訴

男曾透過民意代表對外表示,服刑期間遭不當管理及施用戒具,導致被迫截肢並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調查後,提案糾正獄方在案。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男委任律師表示,陳男在獄期間,右腳不慎遭磁磚割傷,獄方只給藥膏塗抹傷口及給5顆降血糖藥服用,未料,右腳病變成蜂窩性組織炎,甚至截肢。家人後來籌錢繳了罰金,陳男才出獄,獄方有90%的過失責任,疏於注意及提供陳男必要的醫療照護。

高院日前認定兩造各有一半責任,改判台北監獄須賠6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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