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痞客邦貼圖   

 (一)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性決定之自主權而設。
1、凡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
2、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而有以下情形,加重其法定刑。例如: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
(3)對身心障礙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利用駕駛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6)攜帶兇器犯之。
(7)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犯之
(8)侵入住宅內犯之。
3、如與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或與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未違反其意願,或基於兩情相悅,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arrow
arrow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