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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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