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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他人著作
大雄因為寫論文涉及抄襲他人著作權,被第一審地方法院認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智慧財產犯罪,並依簡易程序判決有罪,若大雄對該判決不服,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行簡易程序所為之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應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為之。故大雄如有不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應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非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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