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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做才能算是自首?

我國刑法上的自首,規定在現行的刑法總則第六十二條中,法條的文字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法條的規定來看,自首就是犯了罪的人,在犯罪還沒有被發覺以前,自動向偵查犯罪的公務員或者機關報告自己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國家法律的制裁。

所以要成立刑法上規定的自首,必須符合三個要件,

第一. 須對未發覺的犯罪自首。所謂未發覺的犯罪,是指這犯罪事實或者犯罪的人,還未為有偵查犯罪權責的公務員或者機關所發覺而言。犯罪的被害人或者第三人已經知道犯罪是某人所為,但是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或其他有偵查權的公務員並不知情,還是算未發覺。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公務機關雖然知道發生了犯罪事實,對於誰是犯罪的人,並不清楚,這時候也算是犯罪未被發覺。例如:貨車司機駕車不慎撞死行人,交通警察根據路人報案前往現場處理,正在查問誰是貨車司機的時候,待在車禍現場的貨車司機應聲而出,並且向警員說明自己是車禍肇事人以及肇事的經過,這也算是犯罪未發覺之前的自首。至於警員已經調查清楚駕駛這輛貨車的司機姓名,司機才前往派出所說明肇事情形。這時候警方已經知道何人犯罪,司機的到案只能說是投案,不能算是自首。

第二. 須有自首的行為。所謂自首的行為,是指犯罪行為人向有偵查權的公務員或者機關說明自己的犯罪經過。這種說明,在方法上並沒有限制,用口頭說的、用書面寫的、自己親自前往,或者委託他人代為自首的,都可以發生自首的效力。如果向沒有偵查權的機關自首請其轉送,必須等待這非偵查機關將自首的資料,轉送到有偵查權的機關,才會發生自首的效力。

第三. 須靜候接受裁判。犯罪的人自首以後,還要等待接受裁判,才能受到減輕其刑的寬典,這是法條所明定的,自首制度目的是在鼓勵犯罪的人投誠改悔,給予自新的機會,節省偵查犯罪的勞費,所以合予自首的規定,刑法都無條件減輕其刑。如果犯罪的人表面的動作,看起來是像自首,實際上只是虛晃一招,無意到案接受裁判,甚至逃匿無蹤,便不符合法條所規定的自首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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