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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樣算是連續犯?

刑法上的連續犯,是指犯罪的行為人,以一個概括的犯意,反反覆覆用連續數個行為,去實施犯罪構成要件相同的犯罪。而這些多次犯罪,在外表上觀察,是有二以上的獨立犯罪行為,不過,這許多次的犯罪,都出於一個的概括犯意,像竊盜的行為人,起了一個概括的犯意,就是打定主意,以後遇到可以偷的東西都要下手去偷,今天到甲家偷了一次,過了幾天又到乙家去偷一次,過幾天又到丙家去偷。一家又一家的偷下去,到了第十次偷竊的時候,被警方查獲。

從這個犯竊盜罪的人,所為多次竊盜行為的外形觀察,每一次的竊盜行為,都可以獨立構成一個竊盜罪,也就是說十次的竊盜行為可以成立十個竊盜罪。由於這十次竊盜行為都是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刑法予以擬制的規定,在法官裁判的時候,只論以一罪,接受一次刑罰的非難,學理上稱這種規定為「裁判上一罪」。

連續犯,在各國的立法例上也存有不同意見的爭議,像執大陸法系牛耳的德國刑法,就沒有納入連續犯的規定,二戰前法制偏重大陸法系的日本刑法第五十五條,原來就是連續犯的規定,在刑法學者間爭議不休後,也在昭和二十二年刑法修正案中予以刪除。

連續犯之會引起刑法學者的爭議,原因在於連續犯的數行為本可各自獨立成罪,由於出於一個概括的犯意,而被論以一罪。因此,認定多數犯罪行為,是否成立連續犯,以行為人主觀的犯意來作標準,而行為人主觀的意思,事實上並非他人所能知道,故只能用行為人表達在外部的客觀事實,來推斷行為人主觀的意念,這些推斷,全憑審判的法官審理案件時而得的心證,並無一定的標準可循,推斷是否妥適在審判實務上有其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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