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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釣魚辦案合法嗎?

司法警察辦理一些難於掌握線索的刑事案件,像毒品、走私、仿冒等犯罪的主犯,通常都會把自己「包裝」得很好,隱身幕後作他的不法勾當。不會輕易讓自己站上第一線,因此查辦這些歹徒在方法上自有其困難度。為了打擊犯罪,所以經常會使用一些小手法,讓涉案的嫌犯現形,用來提高破案率。「釣魚」便是個中手法的一種。

「釣魚」的手法,通常是利用那些已經緝捕到案的小毒蟲,要他們配合,向熟識的上手毒蟲,假裝購買毒品,誘騙他現身。或者運用線民布線,引出主犯,一舉攻破犯罪巢穴。用這種方法追捕到案的毒販、大盤商、大毒梟,對於司法警察使他們身陷法網的辦案手法,當然難以甘服。在案件審判中都會借題發揮,指這種「釣魚」的手法是不正當的手段,所取得的犯罪證據,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他們犯罪的證據,用來為自己脫罪;有的還直指這種「釣魚」手法,是設計陷害,違背公平正義,人權保障的原則。與「陷害教唆」無異。

這種違背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當然難以容許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這些說法,乍聽之下,似乎有點道理,如果仔細分析,「釣魚」與「陷害教唆」是大有不同;「陷害教唆」,是指犯罪嫌疑人本來並無半點犯罪的故意,純因司法警察的設計,用引誘、教唆等等的不正當方法,設局誘陷,引發犯罪行為人萌生犯罪的故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

司法警察再對這種行為蒐集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因為自始即非循正當程序取得證據,司法實務上都認為不應容許證據力存在。司法警察的「釣魚」,則是以自始即具有犯罪故意的行為人作為對象,為了達成犯罪調查目的之必要,佈設機會,與之對合,進而蒐集證據,沒有違背法定程序,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台上字第一七O四號判決,認為此種情形下所取得的證據,並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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