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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傳當證人 可以不去嗎?【580就是要贏】 警局筆錄偵訊

證人的訊問,與被告的訊問,同樣都是訊問,怎麼會產生不同的法律效果?

要把這問題說清楚,就得從這兩者的訊問的目的說起:先說證人的訊問,刑事訴訟法上所稱的證人,指的是第三人受到檢察官或者法院的命令,把他過去所經驗的事實來作陳述。所謂第三人,是針對被告來說,所以證人是不包括被告,被告對於本身的犯罪事實也絶不能出來當證人。

傳訊證人的目的只是在蒐集或者調查被告的犯罪證據。不問何人,於他人的刑事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一的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者外,都有作證人的義務,如果證人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科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還可以用強制力來拘提。

到場以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或者陳述,依第一百九十三餘的規定,也一樣可以處以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總之證人到場是以有話必說為原則,不說話是要看法律的規定是不是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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