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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罷法有什麼規定【580就是要贏】 桃園律師查詢

具有選舉人身分的國民進入投票所內以後,主要的當然是要遵守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這裡就這法相關的規定分別說明如下:


第一.不可有亮票的行為 選舉人在領到選舉票圈選以後,「不得將圈選內容出示他人。」這就是我們時常聽聞到的「亮票」行為,不論亮票的原因是什麼,只要有亮票的事實,就違反了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要依同法第九十一條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二.不可有擾亂投票所秩序的行為 這些情形,又可分為三種:

1. 在投票所內任意喧嚷或者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不服制止。

2. 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投票所內。

3.有其他不正當行為,不受制止者。有這三種情形這一者,經投票所的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命其退出而不退出,這時候便成為犯罪行為,也要依第九十一條的規定,處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的罰金。


第三.不可有擾亂投票的行為 選舉人進入投票所領取選舉票以後,固然可以憑自已自由意志在選舉票上圈選心目中的候選人,如果圈選發生差錯或者不小心污染了選舉票,這張選舉票便成為無效的廢票,要想調換一張選舉票再來圈選一次那是絕對不可能的。

選舉人若因為好好一張選舉票被自已不小心成為廢票而心生懊惱,不可以將氣出在選舉票上,將選舉票撕毀。或者心生不快,將選舉票以外的物品,投入票匭中。選舉罷免法雖然不認為這是犯罪行為,但仍於第九十六條第八項中,明定為要處以新台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鍰的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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