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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賣護照給人怎麼判?【580就是要贏】花蓮律師事務所查詢訴訟

想辦一張護照,是非常容易的事情,只要是巳經申辦戶籍的國民,檢具國民身份證和照片,以及一定的規費,向外交部提出申請,護照便到手了!如果在有心人的慫恿下,收取少數的金錢,便把證明自已身份的護照賣了。

出賣護照的人當時或許只是想到,目前沒有出國打算,沒有多大用處,如果出賣,可以換來千元大鈔,解解燃眉之急。等到自已需要的時候,再去申報遺失,然後再去申辦一本新的護照。那就太天真了!

把護照出賣,顯然是同意出錢買護照的人,用任何方法使用他的護照,包括在護照上動手腳的動作在內。出賣護照的人對於護照被人買去,必定是供人冒混使用,仍然將護照出賣,在客觀上可以認定出賣的人與買受的人,關於變造護照的行為,有犯意的聯絡。雖然出賣護照的人,沒有參與變造的行為,依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共犯結構理論,也要成立偽造文書罪的共同正犯。

出賣護照的人,明明知道自已的護照沒有遺失,而是向人換取金錢,竟向主管機關謊報遺失,申請補領護照得逞的話,這又成立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的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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