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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情形一定要有傳票【580就是要贏】苗栗做筆錄律師查詢

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的又是重大犯罪,檢察官偵查案件的時候,如果死板板地都守住這些法律規定不放,還是用傳喚方式通知被告到場應訊,被告收到傳票後知道檢察官正在偵辦他,不先開溜才怪。傳了不但等於白傳,反而助長被告逃匿。

因此,刑事訴訟法為了防杜此種情形發生,在第七十六條中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在特定情形下,「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這特定情形,該法條共列有四款,

第一 被告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被告居無定所,如果定期傳喚其到場,傳票也無從送達。第二 被告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被告既已逃亡,不可能會傳得到,實無必要先作無益的傳喚。第三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這要從客觀事實來觀察,認為被告有這種行為的可能就可以,不必等待行為的實際發生,目的是在保全刑事案件的證據。第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這些法條中的刑,指的是法條所規定的刑,不包括加重、減輕而言。犯了這些重罪的被告,很容易萌生逃亡的念頭,適時予以拘提,可以確保審判的順利。遇有上面四種情形中的一種,都可以不用先發傳票,直接簽發拘票把被告拘提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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