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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命令損害人民權利,要開聽證會,行政程序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本法第一百零二條)。
減少行政爭訟程序:例如本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經過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相對人如有不服得逕行提起撤銷訴訟,無須在踐行訴願程序;又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原告於起訴前只須依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申請原處分機關確認其無效,而未受允准,亦不必再經由訴願程序。
保障人民權益:在民主的法治國原則之下,任何建制皆是以保障人民權益為最終目的,也是各種建制不可缺之功能,行政程序亦不例外。除前述四點外,本法中許多規定,諸如閱覽卷宗權利、申請公務人員迴避、主張事實或聲明證據等無一不是為保障個人權益而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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