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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婚後財產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聲請人先向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五)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上列(一)至(四)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書。

(六)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

(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

(八)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

(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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