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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律師【580就是要贏】暫時處分

 

什麼是暫時處分?

(一)基於家事非訟事件之職權性及合目的性,並為了因應本案裁定確定
前發生之緊急狀況,避免本案請求不能或延遲實現所生之危害,家
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若有必要時,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或法院
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
(二)關係人為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
,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三)例如,請人業已聲請法院酌定親權之行使,而提出本案之請求,然
因擔心未成年子女於本案確定前即遭相對人攜出國外,得聲請命相
對人不得將未成年子女攜出國外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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