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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隱名合夥

 

合夥依照民法第681條,

如果合夥財產不夠清償債務,各合夥人負「無限責任」。

如果合夥人只想以出資額度負責,

可以選擇依民法第703條,採用「隱名合夥」,

意思就是,跟實際經營的合夥人約定後,

把出資移轉給合夥人,當幕後的合夥人,

這樣就不負經營的責任,可以享受利益,而且也不用負擔無限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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