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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侮辱

男子與朋友交惡後,在朋友臉書留言罵「幹」,還在對方享用火鍋的照片下留言「吃蠟燭啦」、「吃元寶啦」,被控公然侮辱。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依民間習俗,「吃蠟燭」、「吃元寶」都是「鬼」才會做的事,有輕侮鄙視之意,顯然指涉對方與鬼無異;而按社會通念,「鬼」具有「惡劣」、「糟糕」、「討人厭」或「讓人避之唯恐不及」等含意,被比喻是鬼且留言中還有「幹」字穢語,均足使人在精神與心理上感覺難堪,貶抑其在社會上評價及名譽、人格,當然是侮辱人的言論,構成公然侮辱罪。

依公然侮辱罪判鄭男拘役15天,得以1萬5000元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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