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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確保醫事人員及病人的人身安全,《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若對醫生、護士等人執業時,施以毆打、言語脅迫等暴力行為,將改為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最重將可判處無期徒刑,藉此增加嚇阻效果。
修法後則增訂不得「危害醫療安全或其設施」、醫療機構應採「必要措施」,以確保醫生、護士等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之安全。違反上述規定者,警察機關應協助排除或制止;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立即主動移送該管檢察官偵辦。
若有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如呼吸器、葉克膜等,導致危及他人生命、身體或健康者,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時,施以強暴、脅迫,足以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則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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