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生活綜合
買屋毀約
女子買房要開店,開票付八十萬元訂金及一百五十萬元頭期款後,發現該屋是住家不能開店拒付尾款,
屋主發函女子要解約,並要求沒收開票八十萬元訂金及違約金四萬五千元。法官認為,合約明定違約要沒收「已收金額」,因八十萬元支票未兌現合約也已解約,屋主無權沒收,但須依約賠違約金。地院昨判買家女子僅需賠金四萬五千元,可上訴。
屋主律師指出,一定會上訴,訂金未兌現,違約就不能沒收,不符房市交易實務法則。
【律師聯合_正派經營】580法律網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