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我幫您法律網 

 手指.jpg  回  遺產繼承法律問答專區       全國律師聯合 --  專門 遺產繼承糾紛

 

口授遺囑有什麼規定【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險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密處同行簽名。
又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但另一方面,口授遺囑是否能確保遺囑之公正確實,則令人懷疑。為解決此弊端,口授遺囑在效力上有二種補救之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如果你今天生命一時很危急,但是後來醫療發達有救回來了,那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比方說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你必須要三個月內,要趕快用其他的方式再立一個遺囑,否則經過三個月後,原來的口授遺囑它是會失去效力的。

arrow
arrow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