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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簽遺囑【專門遺產糾紛-全國律師聯合】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外,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此,遺囑人得撤銷受脅迫所立或更改之遺囑,使該遺囑歸於無效但未經撤銷前,該遺囑仍為有效。又以脅迫手段使人立下遺囑,乃侵害遺囑人的精神自由、符合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益之要件,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和刑法第346條第二項之恐嚇得利罪,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刑事責任上,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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