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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張某討債那麼辛苦的局面,怪只怪張某只知道睡在權利上,卻不知道依循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利。張某借錢助人,說什麼都是好事一件。只是助人的目的沒有弄清楚?如果當年資助王某目的是在救窮,那就沒有什麼話可說,反正這錢是不用還的,拿去就是了!這種送錢給人的行為,在民法上稱作「贈與」。贈與是一種契約行為,只要一方有贈與的意思,另一方表示接受,贈與契約就成立了。借錢給人的目的是在救急,一段時間以後,錢還是要歸還的。在民法上是稱作「消費借貸」的契約行為,因為錢借給對方以後所有權就屬於對方,對方想怎麼消費就怎麼消費。等到借來的錢或代替物消費完了,要還的時候用約定等值數額的金錢或其他代替原物歸還就可以了!這種契約名稱既冠上「借貸」兩字,有借必有還,這是天經地義的事,對方借用後信守承諾,遵時歸還,什麼問題都沒有。如果耍賴不願還錢,勢必要經由公權力介入要求償還,也就是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用判決令對方償還。打官司講求的是證據,到了法院對方一味否認借錢的事實,作原告的必得提出證據,證明被告有借錢的事實。如果無法盡舉證責任,民事官司採的是當事人進行主義,缺乏證據法院憑什麼判決原告勝訴?所以借金錢或其他代替物給人,向對方索取一紙字據,是相當有必要的,把借用金錢數額,歸還期限,有利息的還要記載利息,把所有歸還條件,都記載清楚,遇到對方不守承諾,就憑手頭這紙字據,就可以證明自己的權利存在。為人千萬不可過於大方,連字據都不要就將錢交給對方,到頭來吃虧的則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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