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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壞法拍封條有罪嗎?
查封是強制執行法中的一個名詞,其他法律雖然也有用到這個名詞,像行政執行法也有查封的規定,但都源自強制執行法。民事法律形形色色,多得難以勝指,說穿了這許多民事法律,都只是為解決人民權利與義務的紛爭而制定。
強制執行法當然也不例外,所以,強制執行法是由國家透過法律,用強制的手段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在這樣的前提下,欠人債務的債務人,便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有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而不願意拿出錢來還債,法院依據債權人的聲請,是可以對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以及其他的財產權實施強制執行。
有關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都要經過查封與拍賣的程序。動產的查封方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用標封,也就是對查封的標的物貼上封條。不動產的查封方法,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用揭示、封閉與追繳契據三種方法來辦理。必要時這些方法還可以併同使用。
揭示就是要使社會大眾知道這不動產已經被法院所查封。免得有人在不知情之下受到損害。為了保障法院查封的效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損壞、除去、或污損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罪。觸犯者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沒有對查封不動產的揭示有所破壞或污穢,也沒有把它除去,只是讓它藏身在海報之下使他人看不到。失去了揭示公告週知的效用,這便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法院的封條是不可以自己亂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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