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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情形可以改姓?

一個人的姓,連父母都不可以隨便作出讓小孩姓什麼的決定,一切都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從父姓者,從其約定。」由這法條看來,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的子女,是要從父姓,只有在母親方面沒有兄弟的條件下,才可以約定從母姓。

條文中所稱的贅夫,指的是招贅婚而言,招贅婚所生的子女,原則上是從母姓,只有在特別約定的時候,才可以從父姓。另外子女由別人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從收養者的姓。這時候就會發生要改姓的問題。舉例,一個人叫曾某某,後來改為姓張,原來的曾姓就是從他父親的姓,後來他父母感情生變,雙方離婚。本來父母離婚,並不影響子女的姓,因為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直系血親的關係仍然存在。過去,這種情形法律並未定為可以改姓的原因。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民法有關姓名部分的特別法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在第六條第一項中增列第三款明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據為申請改姓。

曾某某只是國中生,在民法上算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以後,是由母親監護行使親權,並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處,正符合這一款增訂條文的規定。所以改姓獲得成功。這次修法只解決未成年人的改姓問題,對於有類似處境的成年人想改姓還是不能解決。

一位賴姓成年女子,怨恨父親與母親離婚後又再婚,且未盡到對子女的養育之責,不願意繼續從父姓,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被戶政機關認為依法無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又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是依法行政,不准改姓並沒有錯,駁回她提起的訴。

有此類情形的人其實可以稍等待,報載主管民法的法務部已經進行修法,若獲得通過,有此類情形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判可不可以改姓。至於改名,姓名條例規定就寬鬆多了。像同一機關、機構有同姓名的人、與通緝犯同姓名、以及名字文義粗俗不雅或者有特殊原因都可以申請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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