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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資格的人在法律上都叫公務員?

公務員是國家機關的職員,國家為了治理國家大小事務,必須普設機關,廣徵各類人才,作出各種不同的政務決策與事務的執行 達成替全國人民服務的目的。由於公務員的類別眾多,晉用與管理的法令不一,而公務員的品德操守以及處理公務,都與人民密不可分,在以民為尊的民意高漲時代,處理公務稍有不慎或失之偏頗,均有可能為人民一狀告進法院,因此公務員在刑法上角色不一,有時為犯罪的主體,有時為犯罪的客體。

所以公務員在刑法上應該有一個明確的定義,現行的刑法關於公務員的定義,只在總則第十條第二項中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內容過於抽象、模糊,在具體的案件適用上,經常造成不合理的現象,像包括公營銀行在內的政府股權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職員,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八號以及第七十三號解釋,都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同是股份有限公司從事公司業務的人員,只因為有公股百分之五十的緣故,而有刑法上公務員與非刑法上公務員之分,刑事責任,也有輕重之別。顯然有失公平。

公務員的定義,內容如下:「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由法條的第一款前段的條文來看,被稱為公務員者,是指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的人。雖然也在這些機關服務,如果無法令執掌權限者,就不屬於刑法上的公務員。由此看來,未來在公立醫院、公營事業金融機構服務,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像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的承辦、監辦人員,都屬於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以外,其他的人員應可以排除刑法公務員的適用範圍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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