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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叫做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我國民法債編中一個有關債的發生的法律名詞。不當得利的定義,規定在民法債編第一百七十九條中,這法條是這樣規定的:「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由這法條所規定的定義來分析,要成立民法上的不當得利,共有幾個要件:

第一. 要一方受有利益:所謂不當得利,前提要件必須受益人受到利益。也就是受益人的一方,因為一定事實的結果,導致財產總額顯著的增加,包括財產權的積極增加和消極的增加都在內。在積極增加方面,像財產上權利的取得;現有權利範圍的擴張,財產權以外的財產利益的取得,既存的債務消滅等等都是。至於財產的消極增加,是指個人的財產總額本應減少而未減少等情形而言,包括:原應由自己負擔的債務而不必負擔;該由自己支出的費用而不必支出;本應設定的權利限制而不必設定等是。

第二. 要使他人受到損害:所謂損害,是指因為一定的事實,導致他人既存的財產總額受到減少。也包括積極的減少與消極的減少兩種情形,積極的減少就是他人現存財產的減少;消極的減少是指妨害他人財產的增加。

第三. 受利益與受損害之間應有因果關係存在:這裡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一方受到利益與他方受到損害,必須互為因果,才可以成立不當得利。如果利益的獲得並非損害發生的原因或者結果,則兩者之間就沒有因果關係,便不發生返還利益的不當得利的問題。

第四. 須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一方的受利益,導致他方受損害,其間如果有法律上的原因,則受益人的享有權利,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怎可要求受益人歸還,所以不當得利受到利益的這一方,必須無法律上原因存在。受益的時候,雖然有法律上原因,以後卻成為無法律上原因,這時候也可以成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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