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的女兒和兒子,遺產的權利都一樣

案例問題
我是一位已出嫁的女兒,是否有權回家繼承剛去世的父親所遺留的房地?可分得多少錢?如果母親偏心都要分給二位哥哥,又叫我回家簽拋棄遺產書,我該怎麼辦?

 

法律解析
傳統觀念上,有人會認為出嫁的女兒,是不能回家分得父母的遺產,但其實這種傳統觀念,不僅與憲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權有所出入,亦是與民法的規定相互違背。妳的提問,可證明我們的法律理念還是無法深入到日常生活,才會有法律講的是一套「道理」,即出嫁女兒當然可以分得遺產;但生活裡卻又是用另一套「道理」,出嫁女兒不能分得遺產。


  在民法規定裡,父母親所生的女兒和兒子,都有權來繼承家祖的產業,專業術語叫「繼承權」,妳和二個哥哥一樣,當然都有繼承權,不會因為出嫁,即失去與父母親的親屬關係,而剝奪繼承權。
 目前台灣社會裡,仍有一些長輩在分財產時,會刻意要求已出嫁的女兒回來,以半強迫的方式令其簽字拋棄遺產繼承,為此導致兄弟姊妹為爭奪遺產而反目成仇,手足因爭遺產而興訟打官司很常見。所以,做父母及兄長的,不但應有男女平等的觀念,更要有法律觀念,做父母的分遺產,可別忘了已出嫁女兒的那一份。


  既然女兒有權繼承父母的遺產,妳究竟可分得多少呢,此部分的專業術語叫做「應繼分」?其實,妳的應繼分,是與二位兄長一樣的,也就是與其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相同。
舉例而言,如果父死,母尚在,還有二位哥哥,如父母是採法定財產制,則父親於死亡時的財產,扣除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應分配給母親之剩餘財產後,就是父親的遺產,繼承人有母親、二位哥哥和妳共四人,應分成四份,妳可得四分之一。若父親都把財產遺贈給二位哥哥,則母親及已出嫁的女兒,還是可以主張分得各自應繼分的二分之一的金額,這專業術語叫做「特留分」。


  總言之,只要父母死後留有遺產,已出嫁的女兒仍有「繼承權」,亦得主張某比率的「應繼分」,甚至於父母親偏心不給妳遺產,妳都還可以主張「特留分」,在不得已情況下,就只得靠打民事官司來解決了。再者,繼承子女千萬要記得,如果父母生前僅留下百萬財產,卻欠下債務達千萬,必須在知道得繼承之時起算,三個月內向法院遞交民事拋棄繼承書,並通知其他繼承人。否則,債權人金融機關事後可能會因繼承人未作拋棄繼承的動作,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繼承人動產及不動產,最後變成「父債子償」。簡言之,死者所遺留之債務大於財產,子女記得去法院做「拋棄繼承」的動作,也就是個人債務個人擔,以避免產生後遺症。否則,據報載某國中生還未出社會賺錢,就得承擔其死亡父親所欠銀行的房貸一千萬,恐怕就會出現在你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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