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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可以請病假嗎?
今天的新聞,有個公務員跟主管說要到醫院檢查身體,總共請了23天病假,事後被發現根本沒去看醫生,而是在家種菜、養魚,最後被計二大過免職。

依照法律規定,如果沒有住院的話,員工一年可以請「30天」的病假請病假的期間工資「折半」,但是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可以不准假。

如果員工沒有提出證明,曠職的話,連續翹班3天,老闆就可以資遣員工,甚至不用給資遣費喔!

養病變養魚,還不如上班邊摸魚,你說是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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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後可以把送的東西要回來嗎?
送出去的東西像變了心的女朋友,回不去啦!
除非受贈人曾有故意加害的行為,而且這樣的加害行為依照刑法可以處罰 (傷心不會夠成傷害罪),才例外可以撤銷贈與。

男女朋友間也可能成立「借貸」關係,但是到底是「送」還是「借」,要講清楚,不然原則上可是要不回來的。

雖然分手了,但還是可以當朋友...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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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吃!

3個年輕人去吃鼎王麻辣鍋,吃完2人先走,1人藏著帳單閃人,第一次得逞2千多元;沒想到,不到2個月這群人又上門,這次吃了5千多元,想故技重施,結果被當場逮個正著。

對於這種白吃的年輕人,還能說什麼...得手了一次居然還敢再回去,當別人都傻瓜阿?

結果,當然是被依詐欺罪起訴。

詐欺罪的意思是,「用詐術騙別人,讓別人因此交出財物」,但在現實上要證明不容易,很多人因為對方欠錢不還,就告對方詐欺。

可是,除非可以證明,對方一開始借錢就沒有想要還的意思,否則檢察官大多會當成一般債務糾紛,要雙方去打民事官司,下不起訴的處分。

詐欺罪的證明不是想像中容易,但對於這群白吃的年輕人...還算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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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穿公司面紗
你會不會想,成立一間「XX股份有限公司」再去跟銀行借錢,把借來的錢放到自己口袋,再跟銀行說公司破產,反正公司賠光了,銀行也不能跟我要!
(如果你有這樣想法,真是一個經濟犯罪的料...)

不過事情可沒這麼簡單。如果濫用公司的有限責任,故意讓公司承擔顯然無法清償的債務,這個時候例外要叫股東跟公司一起負責。

所以叫作「揭穿公司面紗」,把躲在公司後面的股東揪出來。

這個條文又稱為「王又曾條款」,為了防堵像力霸掏空案這種事情再度發生。

越有能力的人,就有辦法在法律漏洞間自由穿梭,你也這樣覺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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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本票會怎樣?
新聞常說:XXX跟地下錢莊借了錢,被逼簽本票。你知道為什麼本票這麼好用嗎?
如果別人欠錢不還,正常的法律程序是「存證信函」催告→「到法院起訴」。等到開個幾次庭,少說幾個月去了。

但如果有本票,就可以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附上一張本票影本、把事實交代一下(本票到期日後,請求付款被拒絕),不用開庭審理,法官如果認為有理由,會給「本票裁定」。

債權人拿到「本票裁定」後,可以直接去聲請「強制執行」。除了省時間之外,債務人如果不服 (例如說:這張本票是假的阿!) 反過來變成債務人要在「20日內」起訴告債權人。

所以如果收到「本票裁定」,你要非常非常小心 (趕快找律師討論!) 這樣你知道為什麼本票這麼受歡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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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開公司?
你覺得「無限」跟「有限」哪個比較好呢?
錢的話當然是無限比較好,但如果是責任還是越少越好...
社會上的公司以「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為主,所謂的「有限」是指公司如果倒閉了,只需要用公司的財產去清償,不夠的話,公司負責人或股東也不用負責。
但如果是用個人名義借錢,或是當保證人,債務可是會跟著你一輩子,不把它還完就沒完沒了(這就是無限責任)。
設立公司簡單嗎?其實,只要「一個人」就可以成立一間「XX有限公司」,而且只要繳完申請費,沒有規定要準備多少錢的限制!

懂的運用法律,簡單的從「無限責任」變成「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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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誠徵未婚女秘書一名,意者速洽...

當老闆的可要小心啦!如果刊登這種徵才廣告  是會被罰30萬~120萬元的喔!

法律規定不可以因為員工的種族、宗教、黨派、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身心障礙等理由,對應徵者歧視。

雖然不可以在徵才廣告上這麼明白寫出來,但是老闆可以在收到履歷後,篩選掉自己不喜歡的應徵者,這樣就合法囉!(因為沒有人知道老闆的挑選標準...)

只能暗來不能明講,你覺得這個規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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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前陣子發現,很多鐵製餐盒「錳」超標,如果裝酸的物質,重金屬錳就會跑出來,提醒你要小心喔!

經營者在販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要符合當時科技水準的安全性,如果達不到 (例如:毒澱粉、車爆衝) 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

而且,經營者如果是「故意」造成別人損害 (明知產品有問題還故意賣),消費者可以請求三倍以下懲罰性賠償。

這些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及第51條,是消費者在食品安全問題中最常使用的權利。

你也喜歡超猛便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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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故解職無故開除

男子去年任職證券公司,遭公司以未依規定提出研究報告,且利用公司網路下載色情影片,還將自己的頭髮染成鮮豔橘褐色,有失專業形像,以不適任為由將他開除,男不服,訴請復職、復薪,台北地院法官認為,下載色情影片、染髮不代表不能勝任工作,判他勝訴;仍可上訴。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解僱是保護資方的最後手段,證券指男未依規定提出報告,並未加以懲處或提出供男改善方案,就直接將他解僱,已屬違法,至於男下載色情影片、染髮,僅是違反公司規定,不能因此就認定男無法勝任工作,判解僱不合法,男可復職,並回復月薪5.5萬元。

http://ppt.cc/EB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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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
依照兌獎辦法,中獎獎金只能匯入一個帳戶,因此如果是集資購買,必須由這個帳戶所有人,將獎金轉匯給其他人。
但是,如果沒有集資證明,把獎金轉匯給其他人時,會被國稅局課贈與稅。因此,將集資購買的證明保留下來,將來中獎時可以省下高額的贈與稅喔!

你也曾經幻想中了樂透要怎麼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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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魷魚
炒魷魚是很好吃沒錯,但如果是被老闆「炒魷魚」,那可就代誌大條了......
如果被解雇了,會想說那至少給一筆「資遣費」吧!不過你知道嗎,如果員工犯了以下的錯誤,老闆可以不用給「資遣費」直接叫員工走人:

(1)簽約時有「欺騙
行為」,使雇主被騙而有受損害的風險。

(2)對雇主、雇主家屬、工作同事,有「暴力或重大侮辱」。

(3)被判「有期徒刑」,沒有獲得緩
或易科罰金

(4)違反「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5)故意破壞浪費機器、原料、工具,或故意洩漏營業秘密。

(6)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或「一個月內礦工6天」。

其中很常發生的是第(4)跟第(6),要特別小心。

那「資遣費」怎麼算呢?如果工作滿「一年」,就可以獲得「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資遣費,所以也是一筆不少的錢!

上班時有些錯不能犯,不然可是跟$$過不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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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魷魚的時候,魷魚會從一塊直直的慢慢捲起來,這和捲起的鋪蓋外形差不多,所以又用「炒魷魚」代替「捲鋪蓋」,表示被解僱和開除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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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漏秘密有犯法嗎?
宏達電最近有高階員工把公司機密,洩漏給對手。如果進公司有簽「保密條款」,違反通常都要負很高的「損害賠償」或「違約金」!而且還要被判刑呢! (千萬要養成看清楚再簽約的習慣 )

不過不是所有的洩漏秘密都這麼嚴重,除非是特殊職業人士,例如:醫師、心理師、律師等,或是簽了保密條款違反才會。

如果是聽到八卦答應不說,結果心癢難耐說出來是不會怎麼樣。反正散布消息最快的方式不就是「我跟你說,但是你不要跟別人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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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
要註冊會員,您必須同意以下的條款...相信大部分的人看都不看直接勾選「我同意」,反正密密麻麻的文字看也看不懂。

不論你買手機、訂票、跟團旅遊、買預售屋,一定都碰過「定型化契約」。但如果有糾紛,對方卻說「你已經簽約了,我們裡面規定很清楚」,這下該怎麼辦呢?

你知道嗎,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如果沒有給消費者「合理的審閱期間」,消費者可以不遵守這個契約。

除此之外,如果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例如:網購商品,貨物售出恕不退貨、消費者不得異議、不負保管責任等,消費者也有機會主張這些規定無效。

如果你也碰到不合理的「定型化契約」規定,可以利用這兩個主張來保障自己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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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一名母親經歷人生最大傷痛,她辛苦懷胎8個月多的小兒子,竟在緊急剖腹產時,被醫師的手術刀切入頭骨,導致大量出血死亡。

38歲的史密斯(Claire Smith)去年7月時出現早產現象,緊急送往諾丁罕市立醫院進行剖腹產,就在醫師以手術刀剖開子宮取出男嬰時,發現男嬰頭部大出血,急救3小時後宣告不治。史密斯上周四在調查聽證會上痛訴:「卡森(男嬰)的生命就這樣結束,這是無法接受的。在剖腹產時,醫師切進他的頭太深導致死亡,我永遠不原諒他們。」

負責驗屍的醫師指,男嬰傷口在顳骨後端,由於嬰兒頭骨間有柔軟接縫組織,手術刀絕對可能輕易造成傷口。院方則透過聲明表示,手術由資深醫療小組進行,男嬰死於罕見併發症,不願承認疏失。對此,男嬰父母正決定是否採取進一步法律行動,為枉死的兒子討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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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罪違反公司法

廣告鬼才葉兩傳與名媛女友賴郁芬,被控前年藉舉辦珠寶展,侵吞比利時珠寶商27顆、總價新台幣1.2億元鑽石,卻陸續典當、質借近8千萬,其中包括1顆15克拉裸鑽,去年底遭檢方業務依侵占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依7個業務侵占罪,各判葉、賴4年10月徒刑,葉另被控自營的老子曰公司不實增資部分,也被依違反《公司法》判刑4月,可易科罰金,還可上訴。

法官林孟皇認為,葉兩傳、賴郁芬向比利時珠寶商借鑽石展覽,雙方約定的交易關係屬「寄銷(寄售)」性質,在2人所屬的和法公司未賣出鑽石前,鑽石所有權仍屬比利時珠寶商,葉、賴卻在展覽期間,分7次典當、質押,認定2人共犯7次業務侵占罪,各判4年10月,另葉所屬的老子曰公司被查出5年前申報增資2千萬元卻未繳納股款,違反《公司法》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均可上訴。

http://ppt.cc/ZH~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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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刀後雙眼失明

患有甲狀腺突眼症的病患,經醫院2次眼窩減壓手術後竟雙眼失明,病患不滿醫師有醫療疏失且未告知其手術風險,提告向醫師及醫院連帶求償1255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定,刑事部分手術過程中並無過失,醫師獲不起訴處分,醫審會也鑑定手術沒疏失。民事部分法官則認定,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而該行為屬醫院的醫療給付不完全責任,僅判醫院要賠病患醫藥、工作損失、勞動損失及慰撫金等共1千萬餘元,醫師免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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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

違法著作權法罪
 (一)擅自重製他人有著作權的著作出售賺錢(如大補帖),依著作權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學生利用電腦下載網站上資料(如下載MP3),如係為營利目的或大量散布,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也同樣違反著作權法。如以之為常業,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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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蘭提告官司律師【580就是要贏】受監護宣告的人

但為了保障小芬所生小孩之權益,假如小芬的確不適合擔任母親,小芬之父母得依民法第14條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所謂的「監護宣告制度」主要是為了彌補智慮不足之人,在各種法律行為中可能不慎喪失自己的權益,因此得由法院宣告其為受監護宣告之人,由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其權利與義務。

監護宣告的聲請程序,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97條,管轄法院為小芬住所地的法院。而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所以四親等內之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管轄法院受理聲請後,會進行事實的調查及證據的判斷,並由法院所指定之醫院醫師鑑定受宣告人的精神狀態。聲請人無庸自行向醫院申請鑑定報告。

如果經過法院的調查後,認為小芬確實合乎監護宣告的要件,而裁定監護宣告,小芬將因此喪失行為能力,依民法第1111條,法院如選定小芬的父母為小芬的監護人,小芬的父母得代小芬為有利於小芬之決定。此時,只要小芬的父母同意出養,即得與收養人訂立收養契約,聲請法院認可。法院在認可收養前,會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4條第4項之規定,命社工員進行家庭訪視,審酌出養是否符合兒童之最佳利益,才予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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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債務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假扣押動產,不動產

案例:
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都可以移動,這些船舶都是不動產嗎?
解析:
(1)依民法規定土地及其定著物以外之物都是動產。
(2)船舶會在海上移動,按照前述民法的定義劃分時,就會被認為是動產;但船舶的造價較高,依海商法規定,以船舶作為擔保品向金融機構借款或貸款建造時,須以書面設定抵押權,所以,將船舶視為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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