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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存檔民事 (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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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違反誠信原則

健身房與客戶簽約時,同意按月從他的信用卡扣取費用,但約滿後客戶口頭告知不續約、再發律師函通知不續約,業者仍以未到館填寫「終止會籍申請書」繼續扣款,客戶認為「故意刁難、欺負老百姓!」告上法院。高雄地院認定業者違反誠信原則,判須還多扣的錢。

法官認為,健身房的定型化契約規定「會員因自身事由欲終止會籍者,應填具本公司印製之終止會籍申請書」等,已違反《民法》終止權的規定,有違平等互惠與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不公平。

法官以客戶所能出具的明確證據,認定他去年已發函表明停止會籍,判業者須歸還重複扣款的會費,但不必賠懲罰性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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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僱童工

一處道路工程擋土牆倒塌,造成少年1死1傷,2名打工少年都未滿16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15歲以上、未滿16歲屬童工,不得從事繁重及危險性工作,承包商明顯違法。

縣府勞工處認定工地是危險場所,承包商僱用童工,依法裁罰30萬元,移送法辦。承包商是否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相關刑責,將由地檢署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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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抄襲他人著作

大雄因為寫論文涉及抄襲他人著作權,被第一審地方法院認屬於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2款所列之智慧財產犯罪,並依簡易程序判決有罪,若大雄對該判決不服,應向何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對於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行簡易程序所為之裁判不服而上訴或抗告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及第4項規定,應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為之。故大雄如有不服,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規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應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並非上訴於智慧財產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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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平行輸入包

市刑大查獲百貨公司有人販賣名牌的假包,但被提告的嫌犯卻提出證據,證明所賣的包包都是從大陸原廠進貨,並不是仿冒品,而且靠著平行輸入的方式壓低售價,比代理商的價格更有競爭力,還因此被告了5次。

檢察官認為包包不是假貨,並沒有違反商標法,所以5次提告通通都是不起訴! 

台灣代理商共提告了5次,甚至在官網張貼公告,聲稱賣包的地點都沒經過授權。男拿出地檢署的不起訴書反駁,貨都是大陸授權商生產,沒有變造包包,法官5次都是判定沒有違反商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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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打逼簽本票

率眾強押1名男子,不但毆打還恐嚇男逼迫簽下本票,打的男全身傷痕累累。

這群不良分子,為壯大勢力謀取不法利益,以販毒作為主要收入來源,被害男子與她們並無債權債務關係,竟被暴力傷害簽下本票。訊後依恐嚇、妨害自由、傷害及組織犯罪等罪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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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牟取暴利

在純橄欖油等八種油品摻入較廉價的葵花油、大豆油,甚至摻入有可能危害健康的棉籽油和銅葉綠素。合議庭認定,大統長基食品為降低成本並牟利,以摻偽或假冒方式調製油品配方,員工接受公司指示按配方調配油品,進而將虛偽標記的油品賣給不知情盤商及消費者詐取財物。

食品衛生管理法大修,提高行政罰鍰金額,意在遏阻不肖廠商取巧牟取暴利。期待罰金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順利挹注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助消費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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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協議要求離職

女員工因無法再忍受僱主強制猥褻,告知僱主妻,雙方有達成協議不可張揚,但因僱主妻有意逼退她,女員工向同事訴苦,僱主妻不滿女員工違反協議告知他人此事,提出要求女員工賠償18萬餘元,並要求女員工離職,女員工以所取得的和解書當證據提告。

僱主提出女員工曾寄藝人瑤瑤「殺很大」等多張展露雙峰、有性暗示、曖昧的照片,辯稱雙方是兩情相悅;法院認為,此圖片是當時社會話題,將照片解讀為「性暗示」、「曖昩訊息」,有過度解讀及加油添醋之嫌,且女員工傳送信件的時間是在被性侵前半年,二者應無關係,認定女員工顧及工作及考慮和解,才多次隱忍。

台中高分院依4次強制猥褻罪、2次強制性交罪、1次性騷擾罪,判鄧男5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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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誤工期扣款

土木工業承包商標得巿府排水溝改善工程案,施工期間因故停工並更改設計,市政府依延後工期及驗收成果與設計圖不符等因素,原工程款為249萬多元,僅支付170萬元。承包商不滿提告,地方法院判市政府須再補足79萬多元工程款。

市政府表示,承包商完工後的排水溝蓋與原先設計圖不符,依契約可扣除工程款,將會蒐集相關資料,近期內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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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解雇

原任職證券公司的男子指出,自2010年起任職證券公司,卻無故遭公司開除,公司指出,該員工未依規定日期提出產業報告,後來補提出的報告也很草率,用公司電腦下載色情影片,未依公司規定,在上班期間將手機交由公司統一保管,不假外出,還將自己的頭髮染成鮮豔橘褐色,有失專業形像,因為種種的理由,明顯不適任該證券公司。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解僱是保護資方的最後手段,證券公司雖然指出該員工未依規定提出報告,卻未加以懲處或提出給該員工改進的方案,就直接將他解僱,已屬違法,至於該員工下載色情影片、染髮,僅是違反公司規定,不能因此就認定該員工無法勝任工作,判證券公司解僱不合法,該男子可復職,並回復原來月薪5.5萬元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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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謊報學歷解職

《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僱主在6種情況下,可不經預告、不用發資遣費就解僱勞工。如勞工簽訂勞動契約時說謊,假稱擁有職務所需學歷,或是對僱主及其家屬、同事有暴行及重大侮辱等。

勞工遭判刑確定、違反工作規則、故意耗損器材或洩漏營業祕密等;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3天、一個月內曠工達6天者,僱主可在知悉30天內開除勞工。若勞工認為僱主違法解僱,可向勞工局或鄉鎮公所申請調解,也可提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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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滿意裝潢工程

包商承攬牙醫師的裝潢工程,雙方因為施工品質以及工程款問題發生糾紛。牙醫師上網指對方「冒牌建築師到處騙人」,

包商指牙醫師的行為,已造成人格名譽、職業信用極大傷害;並且害他們經濟陷入困境,難以維生,要求賠償兩人各1百萬元。牙醫師辯稱所貼的文章屬個人評論,且有相當的查證,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法院判決,牙醫師涉及妨害名譽除遭判刑5個月,另被求償200萬元。不過,民事庭上,牙醫師「喊窮了」,指月入僅7萬元,但是法官查出他收入每月超過14萬元,判賠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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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風算職災

一名汽電維修技師,前年三月修車時暈倒,送醫後診斷是腦中風。

但車行卻撇清責任,男子­告上法院,法官認為,男子當月加班的工時高達106個小時,平均每天都加班4小時以上­,認為中風和工作有極大的關聯性,判定是職災。

男子中風屬職業災害,車行解僱違法,判決須給付男子薪資、醫藥費共1­27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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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跌瞎眼保險免賠

男自稱,在巡視時撿拾寶特瓶等,不慎跌倒而被樹枝戳瞎,他要求兩家保險公司理賠新台幣891萬餘元遭拒,因此提起民事訴訟。保險公司辯稱,男就醫時曾說是騎車跌倒受傷,先後說法不一。

最高法院參酌醫院急診病歷,認定他是酒駕騎車跌倒,導致左眼受傷,並非走路不慎跌倒受傷;依保險契約內容,被保險人酒後駕車致成殘廢或傷害,保險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判決男敗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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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遭盜用

同居人偷走支票,票面有印章,共三百萬元票款,同居人再交由外人去兌現,後來因帳戶餘額不足而退票,還挨告被討三百萬元支票款,一審簡易庭根據票面上有男印章,判男敗訴。

男指出支票遭同居人偷走,法官傳喚提示支票的a男,a男稱支票來自b男,b男則稱,支票是c女給的,但c女卻推給d女,而d女否認從男處拿到支票,由於提示支票者無法說明支票來源,加上男堅稱未開票,新北地院認定支票遭盜用,改判男免付三百萬元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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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刀後雙眼失明

患有甲狀腺突眼症的病患,經醫院2次眼窩減壓手術後竟雙眼失明,病患不滿醫師有醫療疏失且未告知其手術風險,提告向醫師及醫院連帶求償1255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定,刑事部分手術過程中並無過失,醫師獲不起訴處分,醫審會也鑑定手術沒疏失。民事部分法官則認定,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而該行為屬醫院的醫療給付不完全責任,僅判醫院要賠病患醫藥、工作損失、勞動損失及慰撫金等共1千萬餘元,醫師免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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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暑算意外

作業員在工廠中暑休克死亡,家屬向投保的2保險公司請求理賠失敗,告上法院,最高法院認定作業員中暑死亡是意外,判決保險給付家屬保險金確定

2家保險公司認為,工作場所未達高溫作業標準,卻中暑,顯見其身體不適,非外來因素引起,不符意外傷害承保範圍,拒絕理賠。地檢署相驗楊的遺體時,則認定為中暑意外死亡,台南高分院囑託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鑑定,也認定是中暑,未發現心臟血管等疾病導致死亡。

合議庭認為,保險契約的解釋應利於被保險人,保險公司無法舉證因老化、疾病及細菌感染等因素產生保險事故,應認定是意外死亡,保險公司須理賠,判決家屬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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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名簽本票

男子,為了幫在酒店工作的前妻衝業績,到酒店消費後,以假名簽本票,使前妻可獲獎金,2人均被依詐欺罪嫌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2人均否認有詐欺犯意,男辯稱從未否認本票是他簽的,只是不想讓家人知道他去酒店消費,才會沒有使用本名。女也辯稱,沒有要求衝業績而要求前夫到酒店消費。法院採信2人看法,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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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特休假沒有用完,可以換成錢嗎?

答案是不行。因為勞委會認為,勞工如果自己選擇不休假,是自己放棄了休假的權利,所以不能要求老闆給你工資。

⋯⋯ 但是但是!如果是老闆要求您配合公司進度加班,而不准您的特休假,那就可以跟老闆要當天工資。

所以簡單來說,因為自己的因素沒有使用特休,或沒有用完,就不能要求把特休換成錢。

希望這篇文章對您有幫助,有問題歡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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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侵占

男與女友,宣稱要為代理的珠寶品牌專櫃造勢,商借珠寶展覽,被控前年藉舉辦珠寶展,侵吞比利時珠寶商27顆、總價新台幣1.2億元鑽石,卻陸續典當、質借近8千萬,其中包括1顆15克拉裸鑽,去年底遭檢方業務依侵占等罪起訴,台北地院今依7個業務侵占罪,各判兩人4年10月徒刑,還可上訴。

法官認為,葉等2人向比利時珠寶商借鑽石展覽,雙方約定的交易關係屬「寄銷(寄售)」性質,在2人所屬的和法公司未賣出鑽石前,鑽石所有權仍屬比利時珠寶商,葉等2人卻在展覽期間,分7次典當、質押,認定2人共犯7次業務侵占罪,各判4年10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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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皮灼傷提告醫生

女到板橋區某診所,接受醫師的「Qray-FRX飛梭光電拉皮手術」,卻在痛覺耐受度重疊測試時,造成二度灼傷,向醫師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

新北地院考量醫事審議委員會鑑定結果,指該手術雖會造成輕微泛紅及腫脹,但一至三天就可消退,起水泡已屬異常,何況女當時仍可能處在部分過敏發炎狀態,皮膚溫度已高,血液循環量大,電阻亦會較高,更易造成溫度上升而灼傷,醫師未等過敏完全康復,就重疊測試,已過於輕率,因此,法官認定郭男疏忽注意義務,判他有罪。

新北地院日前宣判,認為醫師造成灼傷已有疏失,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拘役三十天,可易科罰金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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