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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嫌偷遍全台 被通緝達13條

慣竊男子,以偷機車、竊取車內財物為常業,形跡遍及全台。新北警海山分局為追查1起汽車竊案,不畏風雨前往逮捕,經查詢前科素行,卻讓員警當場傻眼,男竟涉及13條刑案遭通緝,包括10件竊盜、2件毒品及1件詐欺案,被台北院檢、新北院檢、台中院檢、桃園地檢、新竹地檢、台南地檢及宜蘭地檢發佈通緝。
 
男子向警方表示,被發佈通緝後,就沒有再回住處,四處躲藏和流浪,生活只能靠朋友接濟,日子過得提心吊膽,十分艱困,今天被抓後心裡反輕鬆,像放下一塊大石,雖然在拘留室內,但是好久沒睡得那麼安穩。警方表示,男短短8個月內,被發佈通緝13件,有可能破了我國司法史上的通緝案件紀錄。

http://ppt.cc/M4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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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團告市長

台北市府承辦世界大學運動會,選定林口區國有地興建選手村,現址約1千2百株榕樹、相思樹等各類樹木將就地移植在林口當地街道或公園。

搶救林口森林行動聯盟等護樹團體指控,台北市府未約束包商依約妥善移植樹木,放任包商施工濫剷數10棵樹。其中1棵50年樹齡、已被新北市府列為珍貴老樹的榕樹,慘遭工人修剪成「光棍樹」,原本可遮蔭約30人的樹冠成了禿頭。

10多名護樹團體成員今到新北檢按鈴遞狀,控告台北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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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刀後雙眼失明

患有甲狀腺突眼症的病患,經醫院2次眼窩減壓手術後竟雙眼失明,病患不滿醫師有醫療疏失且未告知其手術風險,提告向醫師及醫院連帶求償1255萬餘元。

台北地院認定,刑事部分手術過程中並無過失,醫師獲不起訴處分,醫審會也鑑定手術沒疏失。民事部分法官則認定,醫師未盡告知義務,而該行為屬醫院的醫療給付不完全責任,僅判醫院要賠病患醫藥、工作損失、勞動損失及慰撫金等共1千萬餘元,醫師免賠償。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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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煙火威力太猛 炸爆男子雞雞跟七爺頭

廟會慶典上高空煙火的爆炸威力強大,男子帶著兩個兒子出門,看到廟會遶境,就站在路邊圍觀,前幾發高空煙火都順利射向天空,但隨後幾發卻朝人群亂竄,接著突然一陣爆炸聲,他的下體跟小腿血流不止,兩個兒子也被炸傷。

東德宮主委:「道義上啦,煙火又不是我們放的,就給他一個慰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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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贈與稅

一女將科風公司股票2,000張,以本金自益,孳息他益方式信託予兆豐國際銀行,同年辦理贈與稅申報,台北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478萬元,應納稅額27萬元。

不過,國稅局隨後查獲此女利用現行稅法有關受益權價值計算無法真實反映實質價值,藉由信託契約的法律形式,將贈與標的由應按時價課徵的股利,轉換成僅按信託標的時價與現值差額課徵的信託孳息,以迂迴減輕其原應負擔的贈與稅負,應認屬稅捐規避。於是依實質課稅原則,重行核定95年度贈與總額為2,906萬元,補徵稅額703萬9,267元。

法院認為,所得稅與贈與稅兩者稅基不同,無重複課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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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6口澎湖罹難 保險金依法律順位繼承

澎湖復興空難中,陳家一家6口全數罹難,針對後續若有理賠金及其他財產問題,則依照《民法》繼承順位依序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針對理賠金可能衍生的繼承問題,不只這次空難,其他意外發生時,也會遇到類似情況,如果保險金受益人也全數罹難,沒有其他家屬可領,就是變成財產依法律順位繼承。

http://ppt.cc/ND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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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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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

違法著作權法罪
 (一)擅自重製他人有著作權的著作出售賺錢(如大補帖),依著作權法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學生利用電腦下載網站上資料(如下載MP3),如係為營利目的或大量散布,超出合理使用範圍,也同樣違反著作權法。如以之為常業,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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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者(如竹聯幫、天道盟),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人最重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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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罪
過失可分為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二種,分別因行為人之過失行為,以致被害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少年過失行為,目前較常見者為:
 (一)車禍案件:大部分是少年不遵守交通規定、無照駕駛、超速、闖紅燈、違規超車、駕駛技術欠佳、遇緊急情況驚慌失措所致。
 (二)其他案件如:
  1、攜帶鋼筆手槍,經人把玩,不加阻止,致走火射殺他人死亡。
  2、在樓上與同學玩耍,不慎將其推倒,撞地死亡。
  3、在高樓丟擲硬物,擊死路過之行人。
  4、於上課時,揮舞美工刀誤傷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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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罪
過失可分為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二種,分別因行為人之過失行為,以致被害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少年過失行為,目前較常見者為:
 (一)車禍案件:大部分是少年不遵守交通規定、無照駕駛、超速、闖紅燈、違規超車、駕駛技術欠佳、遇緊急情況驚慌失措所致。
 (二)其他案件如:
  1、攜帶鋼筆手槍,經人把玩,不加阻止,致走火射殺他人死亡。
  2、在樓上與同學玩耍,不慎將其推倒,撞地死亡。
  3、在高樓丟擲硬物,擊死路過之行人。
  4、於上課時,揮舞美工刀誤傷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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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管制槍砲彈藥、刀械,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目前槍砲、彈藥,管制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之概念,一般人較為了解,至於管制之刀械,目前有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彈簧刀、鏢刀、非農業用掃刀、藍波刀、十字弓、蝴蝶刀等。常見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一)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鋼筆手槍、子彈、武士刀、十字弓等。
(二)未經許可,持空氣槍、獵槍打鳥。
(三)改造玩具左輪手槍及填放鋼珠火藥,並持往試射。
(四)代友人保管、藏放匕首、武士刀、鋼筆手槍、扁鑽等。
(五)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槍砲、彈藥之槍管彈殼等主要組成零件。又在此特別提醒,於夜間或車站公眾場所或結夥,未經許可攜帶管制之刀械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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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性決定之自主權而設。
1、凡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
2、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而有以下情形,加重其法定刑。例如: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
(3)對身心障礙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利用駕駛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6)攜帶兇器犯之。
(7)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犯之
(8)侵入住宅內犯之。
3、如與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或與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未違反其意願,或基於兩情相悅,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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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

學生如在網路上刊登與人為金錢性交易的廣告(俗稱援助交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並可交由縣市社會局短期收容中心安置,甚至會被法院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期間至少一年。
 墮胎罪:
  未成年人懷孕,如不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規定而墮胎者,視其情節,可能構成刑法墮胎罪或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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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罪

因家庭為社會之基礎組織,如加以破壞,影響社會組織,且有損於良風民俗,法律乃加以保護,凡破壞者,均加以處罰。妨害家庭罪,一般都是引誘未成年男女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法律上又因被誘人同意而分為和誘及略誘罪:
1、和誘罪:
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
2、略誘罪: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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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錄記載有錯誤

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發交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詢、詰)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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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財產制

一、聲請人先向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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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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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指.jpg  回  遺產繼承法律問答專區       全國律師聯合 --  專門 遺產繼承糾紛

 

哪一種遺囑比較好?【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一)普通遺囑:
1、優點:自書遺囑既可秘密為之,且可節省費用。
2、缺點:方式過於簡略,常有曖眛不明之處,且又無見證人,故亦常生偽造、變造之情事。
(二)公證遺囑:
1、優點:對文盲、不懂法律者,可藉此立遺囑,且內容真實,證據力強大。
2、缺點:費用、制作之便利上不如自書遺囑。
(三)密封遺囑:
1、優點:兼具自書、公證遺囑之優點。
2、缺點:如自書之密封遺囑,有自書遺囑之缺點。
(四)代筆遺囑:
1、優點:簡單易行,且能節省費用,予遺囑人便利。
2、缺點:不易辨別其真偽。
(五)口授遺囑:
相對於上揭四種遺囑方式(稱為普通方式),此為特別方式,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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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判廢道

既成道路遭判決廢道!草屯鎮通行50年的建興巷,因周邊都市計畫道路完成開闢,南投縣府主張屬既成道路不應廢道,但最高行政法院以建興巷已有替代道路,且「規劃道路系統即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判決縣府敗訴,應另行公告建興巷廢道。

 

建興巷廢道行政訴訟是由七名地主提出,巷道土地超過四百平方公尺,以目前每坪20萬元推算,土地總價逾兩千萬元。地主主張個人權益希望廢道,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縣府只能依法照辦,附近居民仍有議異,只能另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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