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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婚仍判性侵

男子認識15歲少女,兩人偷嚐禁果被少女父親發現後,男子同意與少女先訂婚、同住,後來,男子強迫少女肛交,少女向父親哭訴,父親怒告未來女婿性侵。
 
一審以2人雖訂婚,但無婚姻效力,2人合意性交13次,每次判刑2月,強制性交2次,每次判刑1年7月,法官考量2人有感情基礎,而且男子已與未婚妻以50萬元和解,判應執行2年,緩刑五年,但檢方認為判太輕上訴。
 
二審判決指出,刑罰應兼顧報應和預防,男子坦承犯行,也與告訴人和解,開庭時也表示道歉,判處緩刑適當,但為加強陳男法治觀念,緩刑期間內除保護管束外,須再提供1百小時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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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要件中的強暴是什麼?【580就是要贏】台南律師訴訟提告

犯罪要件中的「強暴」,指的是使用暴行、強制的方法,有形地抑制他人的反抗;脅迫則是單純威脅被害人的精神;藥劑是使用藥物,使人失去抗拒的能力;催眠術是指施用手法,使人喪失自制力,進入睡眠狀態;另外還有所謂「他法」,指的是除了以上所列舉的四種方法以外的其他方法,這些方法也要達到使人不能抗拒或者難以抗拒的程度,例如用酒把人灌醉,然後洗劫他的財物便是。

至於拿著槍去強盜,因為槍枝是可以致人死傷的兇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竊盜罪的加重條件,而強盜罪有這種加重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也成立加重強盜罪,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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脫產拒賠

認為隔壁鄰居製作吉他太吵,抓起男頭部連續撞地10餘下,還拳打腳踢,將男打死

男因睡眠障礙就診發現罹患恐慌症,認為是被製造吉他的低頻噪音干擾,但多次向環保局檢舉,均查無違法噪音,男上門殺人,被害人家屬指控,被告案發後脫產,假扣押後發現被告帳戶內僅4444元,顯無悔意。

最高法院認為被告無業,雖手段殘暴,又不賠償死者家屬,但被告已73歲,又自首,判他16年確定。民事求償部分,一審日前判被告賠償死者家屬77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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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發言不當

網友在PTT八卦板發表一篇文章「 某士林牛排館的店員根本不像有念書」,遭另一名網友控告,發文的網友最後道歉,並賠償25萬元,以換取對方和解。

當初此文中,還有網友在推文內寫了「你是奧客」也挨告,最後賠8千元和解,此板的板主,也因為將相關文章置底,提醒網友注意,同樣也被該名網友提告,目前尚在檢方偵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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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官能症殺人

殺夫的驚世媳婦林于如今遭最高法院判死定讞,判決指出,林于如在2度毒殺丈夫被護士制止後,仍「臨崖猶不勒馬,所為難見容於天地之間,如仍判處無期徒刑,不符社會大眾對於法律及公理、正義的認知與期待」。

最高法院刑5庭認為,雖然林女有精神官能憂鬱症、智能不足等情形,不應判死,但林女先前為商業糾紛,變裝放火燒了客戶的店,可見「品行並非良善」,且林女殺夫時充滿了心機算計,為避人耳目,還要求把醫院把住院丈夫轉入單人房,殺夫得手後,4度催促檢察官核發死亡證明,以申請保險理賠,法官實在看不出林女的智能明顯低於常人,因此以林女「人性既泯,已難有教化可能」等理由,判林女死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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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霸凌

國中男學生,三年前就讀國小六年級時,遭男同學在操場狂毆頭、胸成腦震盪,陳生家長指稱兒子從小學一年級開始被呂生霸凌,六年來惡行還包括掌擊背部、騙喝自來水,因此怒告該男同學與其父母連帶求償一百萬元。新竹地院日前判決霸凌的男學生與父母須賠償該生十萬餘元。


該生另控霸凌的男學生傷害,新竹地院去年裁定霸凌的男學生應由父母嚴加訓誡,並在假日參加生活輔導。受霸凌的男學生父親說:「我們求償一百萬元,但法官只判准十萬元精神慰撫金及醫藥費一千多元,我很不滿意,但不想再耗下去,只能接受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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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人吐煙公然侮辱

1名導遊帶團到台中市1家餐廳用餐,1名中國籍團員到門外吸煙,被1名客人制止。導遊認為門外是吸煙區,出來跟那名客人理論,2人發生爭執。
 
隨後,導遊在煙灰桶旁的椅子上,抽1口煙,再朝那名客人臉上吐煙,那名客人怒而拉扯其衣領,導遊出手推開那名客人,致那名客人跌坐地上,膝蓋扭傷、挫傷。台中地檢署依傷害、公然侮辱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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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體正直 OL喊不要卻頻換體位

一對男女同事,用餐後發生性關係,隔天女方控性侵,地院調查發現,2人性交過程數度變換體位,判男子無罪。全案可上訴。

女同事指控,當天與男同事餐後回到住處聊天,不料男將她強押在床,她因怕遭不測不敢強力拒絕,僅柔性告知「不要這樣」被性侵得逞。

合議庭調查時,兩造均稱過程中,男未以言語或動作壓制女方,2人甚至數度變換體位,女方全身上下也都無外傷,難以認定是強制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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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

二人發生爭吵,男子嗆女子「妳去打聽一下,我在地方的勢力在哪裡就知道了」。因女感到被「黑道」恐嚇報警並一狀告上法院。

女向警方供稱,男不只罵三字經及不堪入耳的猥褻言詞,不堪其擾的女至辦公室調閱男怒罵的監視器畫面,未料男卻當場嗆:「我會跟妳玩到底」、「打聽看看我勢力在哪」。
 
判決書指出,男所說言詞以一般社會常情衡量,足以讓女聯想到與黑道人士有相當的關係,使女心生畏懼。法官認為姓男子法治觀念淡薄,已觸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因此判處陳男拘役20天,易科罰金2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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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重傷害!
不是說現在是旺季,公司業務加重啦!今天要跟大家說,在法律上因為你經常從事某項工作,出了錯,可是要比一般人判更重的刑喔!

公司負責送貨的人員(例如:飲料、PIZZA、貨運、宅急便等)、計程車司機、或是其他因為業務關係,需要常常開車、騎車的人,法院會認為因為你有比一般人更高的「注意義務」,如果出了車禍,你就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重傷」、「業務過失致死」,而不是「普通」的罪而已!

更可怕的是,就算在非上班時間,你的「注意義務」還是存在!如果不幸出了車禍,還是會因為「業務」而加重呢!

除此之外,醫生開刀有疏失(業務過失傷害)、公司會計侵占公款(業務侵占)也是常見的類型。

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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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窺要判刑嗎?
你知道嗎,如果跑到更衣室、廁所偷看別人換衣服、洗澡,「刑法」是不處罰的!
 因為刑法規定,要用使用「工具」去「看」、「聽」、「錄」才是犯罪。

而「工具」必須是能夠「強化」人的感官功能才算 (例如:望遠鏡、攝影機、錄音筆等) 。所以,只是單純用眼睛看,因為沒有使用工具,所以不用刑法處罰。

什麼!偷窺還不判刑?先別激動!

雖然刑法不處罰,但是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83條,最高可以處6,000元的罰緩。被害人也可以透過民法第195條求償。

非禮勿視、非禮勿聽!你覺得這樣的規定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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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被罵可以告公然侮辱?
看完這篇文章,三分鐘搞懂怎麼保護自己。
步驟一:判斷是侮辱還是誹謗

在法律上「公然侮辱」跟「誹謗」是不同的罪。
侮辱意思是隨便亂罵,比如說三字經、婊子、Fuck等;
誹謗罪則是具體的罵,比如說XXX是卡奴!XXX愛跟別人亂搞!XXX愛搞GAY!

如果用文字誹謗別人,叫作「加重誹謗」,罪比「公然侮辱」重喔!

步驟二:是不是多數人都可以聽見或看見

只要你是在多數人可以聽見、看見的地方散布這些言論,比方說FB的粉絲動態、論壇、朋友間散播八卦都會構成。
但如果只是寄信、訊息來罵你,別人看不到,那就不構成。

只要符合這兩個判斷,就知道別人罵你有沒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囉!即使是在網路上罵你的帳號,一樣會構成!

至於罵什麼會構成,其實不一定,因為法院會判斷你的年齡、職業、教育程度、當時情況等等,所以不是像新聞說的:罵XXX沒事。因為這些都要個案判斷,他沒事不代表你沒事!小心別被誤導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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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害
你知道嗎,刑法上傷害分成「普通傷害」跟「重傷害」。
重傷害的定義是,「嚴重減損」一個人的「視覺」、「聽覺」、「嗅覺」、「味覺」、「觸覺」、「生殖」功能;或對身體產生「重大難以治療」的傷害。

不屬於這幾種傷害,那就算普通傷害!而且普通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但重傷害就不是囉!(不清楚什麼是「告訴乃論之罪」,可以看之前的文章)

用力的朝那裡踢下去,你猜是什麼傷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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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東西不要帶「凶器」

偷東西要判刑這個當然,不過你知道嗎?

如果偷東西還攜帶「凶器」的話,還要加重處罰(至少要判6個月以上)!而且只要「有可能」危害他人的東西就算是「凶器」,甚至有判決認為童軍繩也算呢!更別提大剪、棍子、開門工具等等。

除此之外,(1)跑進別人家裡、(2)撬開門窗、(3)找三個人以上、(4)在車站、機場偷東西,也都要加重處罰喔!

盜亦有道,偷東西也是有程度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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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同的槍有不同的刑罰【580就是要贏】高雄律師訴訟提告

拿著槍去強盜,因為槍枝是可以致人死傷的兇器,為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的竊盜罪的加重條件,而強盜罪有這種加重情形,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也成立加重強盜罪,要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彈藥,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規定,要也視槍枝的種類不同予以處罰。像持有的如果是原廠的制式手槍,光是持有手槍的行為,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的規定,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還要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的罰金。比起加重強盜罪的法定本刑還重,有的情形就得用重罪來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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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入幫派就有罪嗎?【580就是要贏】 彰化律師訴訟提告

並不是一參加幫派就有刑事責任。因為我國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就這法條的文意反面來解釋,凡是法律沒有規定要接受處罰的行為,就不能加以處罰。我國目前刑事法律,對於參加一些不良組織,須要負起刑事責任者,共有二種情形:

一種是普通刑法上的處罰,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參與以犯罪宗旨之結社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現提高十倍折合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指的犯罪,是指十四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人,違背法律,實施在刑罰法規上有明文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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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盜中傷人怎麼判?【580就是要贏】 屏東律師訴訟提告

強盜罪的犯罪手法,用的是強暴,難免會使人受到傷害。實施強盜行為的過程中,如果使被害人受到輕微傷害,像將被害人捆綁,受到捆傷、擦傷或碰傷,傷害行為是被強盜所吸收,不另論罪。因而致被害人死亡,依第三百二十八條第三項上段的規定,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依同項下段的規定,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這裡所提到的致被害人死亡,是指犯強罪的結果,導致被害人死亡而言,並不包括故意殺人在內。雲林縣虎尾鎮農會的兩位護鈔人員,是坐在運鈔車的前座,在措手不及下被歹徒一陣亂槍掃射而告死亡,而後開始劫財。

歹徒對於殺人,顯然具有故意,本應成立殺人罪。不過刑法對於實施強盜行為中殺人,另有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的結合犯規定,依同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四款要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像這樣凶暴的歹徒,法院必定會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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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鄰居兄弟檔 42次判97年

從前年6月開始,對鄰居、正在念國中且皆患有身心障礙的兄弟檔,假借交往名義,分別誘騙兄弟檔,在李男住家或是住家附近的偏僻的巷子內發生性關係或是猥褻。

法官審理發現,半年來,此男對哥哥性侵2次,每次判3年6月,猥褻4次,每次判8月,對弟弟性交18次,每次判3年10月,猥褻18次每次判1年,共判9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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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流程
有好多朋友不太清楚,在這裡講解一下。

如果你是被害人,可以案發後6個月內向警察或檢察官表示要提告。警察會先請雙方到案說明,作成筆錄,交給檢察官。

過一陣子你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檢察官要開「偵查庭」傳雙方來訊問。偵查庭通常一個月開一次,少則開一、二次,如果是小案件的話,開庭時間大約1個小時以內。

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因為「偵查不公開」,除了收到地檢署的傳票,你看不到筆錄、以及其他證據,等檢察官下一次開庭。
很多人會在這個時候抱怨,每次開庭才開一下下,又一直開庭,現在進度到底是怎樣?.......只能說,請耐心等候。

檢察官偵查完後,會決定「起訴」、「不起訴」或「緩起訴」 ,緩起訴的意思是,因為案情輕微,檢察官規定一段期間,如果加害人表現良好,就不起訴 。

如果檢察官決定起訴的話,你接下來就會收到「起訴書」,案件就移轉到「法院」。(從你提告到檢察官起訴,小案件大約6個月)

法院接下來會開庭審理,在法律上你稱為「告訴人」,如果法院有傳你到庭,你再去就好,不然就交給檢察官替你陳述。當然你想要去旁聽開庭也是可以。

法院通常也是每個月開庭一次,少則兩三次,然後宣判。這樣就完成了「一審判決」。(小案件的話,從你提告到判決出來大約1年時間)

如果對判決不滿(你可以向檢察官表示、加害人可以直接上訴),然後開始「第二審」,重複法院開庭審理的程序。

因此,等到判決出來其實要花很久時間,跟你預期的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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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枚銅板讓她坐牢8個月

竊盜罪判刑7個月,去年3月間執行完畢,剛出獄不久,竟又潛入住宅行竊,雖然只偷了1枚10元銅板,價值極低,但法官認其年紀輕輕,卻屢屢行竊不堪憫恕,判她有期刑8個月。

她在法庭上辯稱,竊取的財物價值很低,如果依加重竊盜科刑顯然過苛,請求減刑,不過法官認為減刑必須符合特殊原因和環境等條件,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她有多次竊盜前科,並非偶然犯罪,其正值青年非無工作能力,屢次逾越安全設備行竊,危害被害人居住安全和社會治安,且犯後還逃亡終遭緝捕歸案,不值憫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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