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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1 Sun 2015 19:40
性侵性交易【未成年兒少-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8
恐嚇提告【恐嚇傷害-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8
告人不起訴變誣告【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7
公然侮辱誹謗【推薦律師-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3
誣告誹謗【未成年兒少-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2
詐欺藥事法【刑事訴訟-台北新北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2
偷竊偷東西【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30
重傷害爆炸【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28
幫派犯罪【未成年,兒少,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者(如竹聯幫、天道盟),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人最重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 Jan 11 Sun 2015 19:28
過失傷害 【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27
槍砲彈藥【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管制槍砲彈藥、刀械,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目前槍砲、彈藥,管制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之概念,一般人較為了解,至於管制之刀械,目前有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彈簧刀、鏢刀、非農業用掃刀、藍波刀、十字弓、蝴蝶刀等。常見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一)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鋼筆手槍、子彈、武士刀、十字弓等。
(二)未經許可,持空氣槍、獵槍打鳥。
(三)改造玩具左輪手槍及填放鋼珠火藥,並持往試射。
(四)代友人保管、藏放匕首、武士刀、鋼筆手槍、扁鑽等。
(五)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槍砲、彈藥之槍管彈殼等主要組成零件。又在此特別提醒,於夜間或車站公眾場所或結夥,未經許可攜帶管制之刀械罪加一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 Jan 11 Sun 2015 19:26
妨害性自主【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26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刑事,訴訟,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 Jan 11 Sun 2015 19:25
妨害家庭【離婚,律師,推薦-最專門的團隊580我幫您】
妨害家庭罪
因家庭為社會之基礎組織,如加以破壞,影響社會組織,且有損於良風民俗,法律乃加以保護,凡破壞者,均加以處罰。妨害家庭罪,一般都是引誘未成年男女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法律上又因被誘人同意而分為和誘及略誘罪:
1、和誘罪:
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
2、略誘罪: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
- Jan 11 Sun 2015 19:25
筆錄錯誤【推薦,法律事務所-最強的團隊580我幫您】
筆錄記載有錯誤
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發交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詢、詰)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 Jan 11 Sun 2015 19:24
父母連帶責任【未成年,兒少,律師,推薦-最強的團隊580我幫您】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 Jan 11 Sun 2015 19:14
嘉義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性交易生的孩子
- Jan 11 Sun 2015 19:06
宜蘭做筆錄律師查詢【580就是要贏】什麼情形不適用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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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 什麼情形不適用簡易判決【580就是要贏】宜蘭做筆錄律師查詢
通常審判程序繁瑣,過程曠時廢日,若不問案情輕重,檢察官一律提起公訴,都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審判,大量案件不但會把法院塞爆,也是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因此,刑事訴訟法針對此種情形,特別設置簡易程序制度,於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上段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法院於訊問被告以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另外依同條的三項的規定,簡易判決所科的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這件有爭議的案件是科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並未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十月,也不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限於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依法言法,是不可以用簡易判決來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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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1 Sun 2015 19:04
屏東做筆錄律師查詢【580就是要贏】傳票沒有送達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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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票沒有送達 可以嗎?【580就是要贏】屏東做筆錄律師查詢
什麼是簡易程序呢?這得先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判制度說起: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判制度,共有兩種:一種是通常審判程序,另一種就是簡易程序。
為什麼有了通常審判程序,還需要簡易程序呢?因為通常審判程序為了落實保障被告的訴訟上權利,規定不少保護被告的訴訟程序條文,比較重要的條文,像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如果沒有在法條所規定的期間以前把傳票送達與被告,這送達就是不合法,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法院必須改期審理,把傳票重新送達,讓被告有到場陳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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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an 11 Sun 2015 19:04
高雄做筆錄律師查詢【580就是要贏】想告贏律師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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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每一被告最多可以選任三位辯護人,經濟狀況良好的被告,挾其財力可以請三位律師,組成律師團替他辯護,在聲勢上似乎占盡優勢,請不起起律師的同案被告與他相較,顯然氣焰短了一大截。這不要緊,站在法庭裡接受審判,講的是法律與證據,不是憑聲勢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被告在訴訟上的權益,設有強制辯護制度:凡是犯了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第一審是高等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在法院開庭審判的時候,必須要有辯護人在場才可以。被告自己已經請了辯護人,開庭要通知辯護人到場。而請不起辯護人的,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指定法院裡的公設辯護人替他辯護,使他的氣勢不會比同案被告差。這種指定辯護人的制度,對於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被告,也可以適用,而且不限於罪輕罪重,有必要的時候,審判長都可以替他指定辯護人。
不過,主管機關認為現行法這些保護規定,對居於經濟上的弱者還是沒有照顧到,於去年提案修正這法條,為立法院接納後,並且在本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施行日期訂在本年的九月一日。新條文除了原有的指定公設辯護人以外,還可以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指定為被告辯護的範圍,更增加了「低收入戶被告」,未來請不起律師的低收入戶被告,不必花錢也有律師替他辯護,費用當然要由政府來負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