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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罪
Q1. 李宗瑞到底犯了幾條罪?
A1. 法官認為違反了24項罪名 (9次乘機性交、15次偷拍),加起來總共判了有期徒刑22年4個月。

Q2. 判決說李宗瑞是累犯?什麼是累犯呢?
A2. 累犯的意思是,之前曾被抓去關,不到"5"年又故意犯罪,所以要加重刑期1/2,要關超過2/3的刑期才有機會假釋。

Q3. 聽說李宗瑞下藥性侵別人,真的嗎?
A3. 新聞雖然這麼說,不過因為被害人的毛髮沒有呈現毒物反應,而且專家沒有辦法從影片中鑑定被害人是被下藥還是喝醉,所以沒有辦法證明李宗瑞有下藥的事實。

Q4. 下藥性侵跟一般的性侵有不同嗎?
A4. 如果下藥的話,叫作「加重」強制性交罪,比一般的性侵還要重,至少要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Q5. 乘機性交罪又是什麼?跟性侵有不一樣嗎?
A5. 性侵是趁別人還清醒的時候,用脅迫、強迫的手段侵害別人。乘機性交則是趁別人因為喝醉不知道抗拒,或無法抗拒的情況侵害別人。

Q6. 為什麼有些是無罪呢?
A6. 因為一些影片,被害人沒有表示抗拒,例如配合脫衣服、換姿勢或回答表示同意等,所以認為是兩情相悅。

總共判了有期徒刑22年4個月,你覺得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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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

小孩喜歡在院子裡打球,但鄰居婆婆被「咚咚咚」打球聲吵得受不了,前年找里長出面調解,但雙方碰面時,婆婆怒嗆:「如果你家小朋友繼續打球,就要找黑社會來住在我家對面,監視你家、騷擾你家、讓你家過不去,車子放在巷道要小心一點,會被破壞!」
 
小孩家人控告鄰居婆婆恐嚇,目擊者證稱當時聽到婆婆講「找黑道」,小孩家人回嗆「要叫(找)來叫啊」,高等法院今判李婆婆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3萬元,緩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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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人不成變誣告
是不是只要告人輸了,就是「誣告」?錯,因為「誣告罪」要判刑的 (7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件很嚴格,並不容易成立。

所謂「誣告」必須是「完全出於憑空捏造的事實」,如果是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就不算誣告。

除此之外,必須是出於故意要讓別人被「刑事處罰」的意圖(例如:誣賴鄰居偷竊),如果是「民事」求償,即使隨便提告,也不會成立誣告罪的。

這樣說明,你懂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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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流氓」 公然侮辱判罰4千元

基市某社區曾姓女住戶,因不滿監視器裝設在其住處的外牆上,今年3月在社區中庭與曹姓主委發生口角,曹男辱罵曾女「妳不要在社區耍流氓,要耍去外面耍」,曾女質問時,曹男再次辱罵曾女「妳就是社區流氓」,曾女認為名譽受損報警處理,檢方依公然侮辱罪嫌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曹姓主委辯稱,說對方社區流氓只是語氣比較重而已,並沒有辱罵的意思,爭吵中多少都有情緒性反映,且是為了社區公務,並非私事;法官認為「流氓」一般是指不務正業、為非作歹的人,也會令人聯想到幫派、敲詐勒索、欺壓善良等感受,已足使對方感到難堪與屈辱,判處罰金4千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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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假冒家長誣女師罵學生豬

男子多次以匿名信件檢舉擔任高中老師「在課堂上以暗示方式對學生招生家教」及「在外兼職傳直銷賺取額外金錢、常罵學生白痴、你是豬啊」等語,老師怒提告,最高法院判男子需賠老師15萬元,並登報道歉確定。

男子自稱是老師的學生家長,匿名向教育部、行政院長信箱寄發電子郵件,指老師「多次有意無意暗示我的小孩可以請她當家教」等語,老師提告求償150萬元,刑事部分,男子已遭判刑2個月確定,民事判賠15萬元並需在《中國時報》台北市及新北市分類廣告版登報道歉確定。

http://ppt.cc/lWO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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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違反《藥事法》送辦

一名陳姓男子去年因販賣壯陽禁藥遭逮,被依《藥事法》判刑3月,去年底入監服刑後,今年3月出獄,因找不到工作,加入詐騙集團當車手,還重操舊業,騎機車到旗津區觀光市場擺攤販賣壯陽禁藥。

高市刑大展開偵查,從監視器查出是陳男領錢,收網到旗津區逮人,男正騎機車到觀光市場要擺攤,警方在他機車內找到3張人頭帳戶提款卡,及各類壯陽禁藥共150盒(瓶),男供稱擔任車手1個多月來共幫詐騙集團領8次錢,每次可分3千元,共領到2萬4千元幫忙家計;警方偵訊後,依詐欺、違反《藥事法》送辦。

http://ppt.cc/n5s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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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嫌偷遍全台 被通緝達13條

慣竊男子,以偷機車、竊取車內財物為常業,形跡遍及全台。新北警海山分局為追查1起汽車竊案,不畏風雨前往逮捕,經查詢前科素行,卻讓員警當場傻眼,男竟涉及13條刑案遭通緝,包括10件竊盜、2件毒品及1件詐欺案,被台北院檢、新北院檢、台中院檢、桃園地檢、新竹地檢、台南地檢及宜蘭地檢發佈通緝。
 
男子向警方表示,被發佈通緝後,就沒有再回住處,四處躲藏和流浪,生活只能靠朋友接濟,日子過得提心吊膽,十分艱困,今天被抓後心裡反輕鬆,像放下一塊大石,雖然在拘留室內,但是好久沒睡得那麼安穩。警方表示,男短短8個月內,被發佈通緝13件,有可能破了我國司法史上的通緝案件紀錄。

http://ppt.cc/M4H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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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煙火威力太猛 炸爆男子雞雞跟七爺頭

廟會慶典上高空煙火的爆炸威力強大,男子帶著兩個兒子出門,看到廟會遶境,就站在路邊圍觀,前幾發高空煙火都順利射向天空,但隨後幾發卻朝人群亂竄,接著突然一陣爆炸聲,他的下體跟小腿血流不止,兩個兒子也被炸傷。

東德宮主委:「道義上啦,煙火又不是我們放的,就給他一個慰問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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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少年常見的犯罪罪名

參加不良幫派、組織
 (一)參與以犯罪為宗旨的結社,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三人以上有內部管理結構,以犯罪為宗旨或以其成員從事犯罪活動,具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之犯罪組織者(如竹聯幫、天道盟),最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參加的人最重亦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http://www.tpc.moj.gov.tw/ct.asp?xItem=17868&ctNode=5300&mp=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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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失罪
過失可分為過失傷害罪及過失致死罪二種,分別因行為人之過失行為,以致被害人發生傷害或死亡。少年過失行為,目前較常見者為:
 (一)車禍案件:大部分是少年不遵守交通規定、無照駕駛、超速、闖紅燈、違規超車、駕駛技術欠佳、遇緊急情況驚慌失措所致。
 (二)其他案件如:
  1、攜帶鋼筆手槍,經人把玩,不加阻止,致走火射殺他人死亡。
  2、在樓上與同學玩耍,不慎將其推倒,撞地死亡。
  3、在高樓丟擲硬物,擊死路過之行人。
  4、於上課時,揮舞美工刀誤傷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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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管制槍砲彈藥、刀械,以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目前槍砲、彈藥,管制之刀械,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
槍砲彈藥之概念,一般人較為了解,至於管制之刀械,目前有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鐵鞭、扁鑽、匕首、彈簧刀、鏢刀、非農業用掃刀、藍波刀、十字弓、蝴蝶刀等。常見違反本條例之行為有下列情形:
(一)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鋼筆手槍、子彈、武士刀、十字弓等。
(二)未經許可,持空氣槍、獵槍打鳥。
(三)改造玩具左輪手槍及填放鋼珠火藥,並持往試射。
(四)代友人保管、藏放匕首、武士刀、鋼筆手槍、扁鑽等。
(五)未經許可,製造或持有槍砲、彈藥之槍管彈殼等主要組成零件。又在此特別提醒,於夜間或車站公眾場所或結夥,未經許可攜帶管制之刀械罪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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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妨害性自主罪:妨害性自主罪係為保護性決定之自主權而設。
1、凡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都可構成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
2、犯強制性交罪或強制猥褻罪而有以下情形,加重其法定刑。例如:
(1)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2)對十四歲以下之男女犯之。
(3)對身心障礙之人犯之。
(4)以藥劑犯之。
(5)利用駕駛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6)攜帶兇器犯之。
(7)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犯之
(8)侵入住宅內犯之。
3、如與十四歲以下之男女,或與十四歲以上十六歲未滿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行為,雖未違反其意願,或基於兩情相悅,也會觸犯妨害性自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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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罪:

學生如在網路上刊登與人為金錢性交易的廣告(俗稱援助交際)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係未滿十八歲之青少年,並可交由縣市社會局短期收容中心安置,甚至會被法院裁定安置中途學校,期間至少一年。
 墮胎罪:
  未成年人懷孕,如不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之規定而墮胎者,視其情節,可能構成刑法墮胎罪或偽造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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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家庭罪

因家庭為社會之基礎組織,如加以破壞,影響社會組織,且有損於良風民俗,法律乃加以保護,凡破壞者,均加以處罰。妨害家庭罪,一般都是引誘未成年男女脫離家庭或有監督權人,法律上又因被誘人同意而分為和誘及略誘罪:
1、和誘罪:
指得被誘人即未滿二十歲之少男、少女同意,將其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例如商得同意,在外租屋同居。又和誘之目的,係為圖利(如販賣人口),或意圖使其性交(如賣淫或與引誘與人發生關係),或使之為猥褻行為(裸體陪浴),法律的處罰更重。
2、略誘罪: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如施用強暴脅迫手段或以詐欺方法(假藉要介紹工作),將被誘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下。如果被誘人尚未滿十六歲,則縱是得其同意,也算是略誘。略誘之處罰比和誘重,前面加重和誘的三種原因,於略誘時也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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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錄記載有錯誤

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發交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詢、詰)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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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民主法治國家,做為一個現代化的國民,一方面要享受法律賦予我們的權利,另一方面也要盡我們法律上的義務,也就是說享受民主自由是一種權利,尊重法律也是一種義務,所以大家為生存,就應守法,使社會井然有序,生活安康。
根據司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少年事件,於八十九年一月至十二月共受理四五二九件,九十年一月至五月止,共有一八0三件,如深入了解分析,發現少年因不知法律規範或誤解法律真義致觸犯刑罰法令者,其比例不低,為使少年能知法,進而崇法、守法,依臺北地方法院少年法庭受理之少年犯罪罪名加以解說,期能減少大台北地區少年之犯罪。

  父母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對子女負有養育管教、監護責任,如監督有所疏忽或懈怠,顯然有過失,此時,如子女侵害他人權利或利益造成被害人損害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要負連帶賠償責任,(有時還有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如果被害人死亡或受重傷,國家還需補償被害人或家屬),父母需負的賠償責任時,原則依左列方式處理:
(一)子女殺害或過失使他人死亡:
   將賠償死者家屬醫藥費用、喪葬費用、扶養費用、精神安慰金。
(二)子女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將賠償被害人監護費用、義肢、假牙費用、交通費用、工資損失及精神安慰金等。
(三)子女竊盜搶奪等或損害被害人的財物:將賠償物品損害之修復費用,更換新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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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嘉義離婚訴訟律師【580就是要贏】性交易生的孩子

案例:
援交的女孩沒有避孕,如果因此懷孕生子,誰要負責養孩子?
解析:
援交的女孩與生下的子女間,是直系血親的關係,依民法的規定,縱使生父不負養兒育女的責任,生母仍有扶養的義務,因此,不能因找不到生父就不想養育所生之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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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麼情形不適用簡易判決【580就是要贏】宜蘭做筆錄律師查詢

通常審判程序繁瑣,過程曠時廢日,若不問案情輕重,檢察官一律提起公訴,都由法院依通常程序審判,大量案件不但會把法院塞爆,也是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因此,刑事訴訟法針對此種情形,特別設置簡易程序制度,於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上段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法院於訊問被告以後,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可以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另外依同條的三項的規定,簡易判決所科的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這件有爭議的案件是科處被告有期徒刑十月,並未宣告緩刑。

有期徒刑十月,也不符合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限於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規定。依法言法,是不可以用簡易判決來處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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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票沒有送達 可以嗎?【580就是要贏】屏東做筆錄律師查詢

什麼是簡易程序呢?這得先從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判制度說起: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審判制度,共有兩種:一種是通常審判程序,另一種就是簡易程序。

為什麼有了通常審判程序,還需要簡易程序呢?因為通常審判程序為了落實保障被告的訴訟上權利,規定不少保護被告的訴訟程序條文,比較重要的條文,像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的:「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如果沒有在法條所規定的期間以前把傳票送達與被告,這送達就是不合法,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定,法院必須改期審理,把傳票重新送達,讓被告有到場陳述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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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告贏 律師很重要【580就是要贏】高雄做筆錄律師查詢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每一被告最多可以選任三位辯護人,經濟狀況良好的被告,挾其財力可以請三位律師,組成律師團替他辯護,在聲勢上似乎占盡優勢,請不起起律師的同案被告與他相較,顯然氣焰短了一大截。這不要緊,站在法庭裡接受審判,講的是法律與證據,不是憑聲勢的。

另外刑事訴訟法為了保護被告在訴訟上的權益,設有強制辯護制度:凡是犯了最輕本刑在三年以上的重大犯罪、或者第一審是高等法院所管轄的案件,在法院開庭審判的時候,必須要有辯護人在場才可以。被告自己已經請了辯護人,開庭要通知辯護人到場。而請不起辯護人的,審判長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要指定法院裡的公設辯護人替他辯護,使他的氣勢不會比同案被告差。這種指定辯護人的制度,對於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陳述的被告,也可以適用,而且不限於罪輕罪重,有必要的時候,審判長都可以替他指定辯護人。

不過,主管機關認為現行法這些保護規定,對居於經濟上的弱者還是沒有照顧到,於去年提案修正這法條,為立法院接納後,並且在本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施行日期訂在本年的九月一日。新條文除了原有的指定公設辯護人以外,還可以指定律師為其辯護,指定為被告辯護的範圍,更增加了「低收入戶被告」,未來請不起律師的低收入戶被告,不必花錢也有律師替他辯護,費用當然要由政府來負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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