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業服務
我幫您法律服務網,由全國專業律師組成,當地律師、便捷服務, 24小時律師陪訊(02)2737-3529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不告不理的訴訟條件

法院的審判刑事案件,必須要具備一定的訴訟條件,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於法院審判案件,是採取不告不理的原則,凡是刑事案件必須經過當事人的起訴,法院才能進行審判,法院本身是不可以隨隨便便替自己找案件來辦的。當事人的起訴也要具備一定的有效要件,法院才會加以審判,對於一些不具備審判要件的無效起訴,法院是可以拒絕於門外,不替這些無效的起訴進行審判,避免浪費國家的司法資源。這些有效的審判要件,便稱為訴訟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被告,是國家刑罰權行使的對象,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則為犯罪追訴的主體,由法院根據「訴」來裁判被告要不要接受處罰,也就是有罪或者無罪,有罪又該接受那些刑罰。如果刑事案件沒有了被告,那又審判什麼呢!所以被告的存在是訴訟條件之一。

而這個條件不但起訴當時要具備,在整個訴訟程序進行中也要始終存在。因此,被告在檢察官偵查前或者偵查中死亡,檢察官就應該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第六款的規定,為不起訴的處分。就算被告罪孽深重,罪該萬死,也不可以對已死的人提起公訴。案件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中,發現被告死亡,不問訴訟進行的程度如何,隨時都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上段的規定,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不孝有什麼刑責?

「不孝」在法律上有沒有制裁的問題,孝順父母,在我國古代的封建社會裡是認為做人子女者應盡的一件大事,如果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有忤逆言行便是不孝。在現行法律中,尋尋覓覓孝順的痕跡,只有在民法中可以找到一點依據,那便是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子女應孝敬父母。」短短七個字。至於如何才算孝敬,就由執法者與研究者自己去解讀了。

在刑法方面,一般人故意使他人受到傷害,成立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投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毆傷的是自已的父母,則要依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加重刑罰至二分之一,最重可以處以四年六個月的有期徒刑。出手要打父母結果沒有打到,或者打到沒有受傷,也要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的施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未成傷罪,處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不孝者如果動手殺害父母,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法定本刑是死刑或無期徒刑。也較殺害一般人的殺人罪為重。這就是刑法對不孝者的特別規定。舉例: 一男子是在前案執行完畢,出獄以後二天又犯下這件對父親的傷害案件,前案執行的是有期徒刑,又是在前案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的罪,這些情形,顯示他前案在監獄的執行期間,沒有收到改悔向上的執行效果,依現行刑法第四十七條的的規定,成立累犯。累犯要依所犯的罪法定本刑,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由於犯的傷害罪法定本刑是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傷害的是直系血親尊親屬的父親,要加重其刑,依累犯的規定,又要加重其刑,兩種加重原因的遞加結果,最重可以判刑六年九個月。至於要判他多重的刑才適當,要由審判的法官斟酌犯人與被害人的關係、犯罪的手段、犯人的品行、犯罪以後的態度等種種情況來決定。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教唆他人做偽證的刑責

說謊,似乎是不少人或多或少都有的經驗。有些場合,說上一兩句所謂「善意謊言」,縱然事後被人拆穿,也不會有人指摘,而且還有人會認為理所當然。像一個人得了絕症,生命只剩下幾個月,醫生、家人通常都不會直接讓患者知道實情,若患者問起病情,都會睜眼說瞎話,「很好!很好!」所以謊言在有的場合說說,雖然不很適當,但也不致引起軒然大波,可是千萬不能在檢察官、法官面前作證的時候說謊。

刑法中有一條偽證罪,是專門用來對付證人在作證時說謊的刑罰。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列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虛偽陳述」,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說謊」。

但也不是說了一句謊言就得接受七年以下的重刑處罰,還要符合幾個犯罪構成要件,像要「具結」。具結的意義,就是向法官或者檢察官表明,自己所說的話句句真實,若有不實願意接受偽證罪的處罰。另外一個要件,所說的要是「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說些無關痛癢的謊言是不會成立偽證罪的。

刑法上的教唆犯,依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是指教唆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而言。教唆犯是依所教唆的罪來處罰。受教唆的成立偽證罪,教唆他偽證的也要受到相同的偽證罪處罰。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毁壞法拍封條有罪嗎?

查封是強制執行法中的一個名詞,其他法律雖然也有用到這個名詞,像行政執行法也有查封的規定,但都源自強制執行法。民事法律形形色色,多得難以勝指,說穿了這許多民事法律,都只是為解決人民權利與義務的紛爭而制定。

強制執行法當然也不例外,所以,強制執行法是由國家透過法律,用強制的手段使債權人實現債權的法律,在這樣的前提下,欠人債務的債務人,便有忍受強制執行的義務。如果債務人有可供清償債務的財產,而不願意拿出錢來還債,法院依據債權人的聲請,是可以對債務人的一切財產,包括動產與不動產以及其他的財產權實施強制執行。

有關對動產與不動產的強制執行,都要經過查封與拍賣的程序。動產的查封方法,依據強制執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原則上是用標封,也就是對查封的標的物貼上封條。不動產的查封方法,依同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可用揭示、封閉與追繳契據三種方法來辦理。必要時這些方法還可以併同使用。

揭示就是要使社會大眾知道這不動產已經被法院所查封。免得有人在不知情之下受到損害。為了保障法院查封的效力,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定有損壞、除去、或污損公務員所施之封印或查封之標示,或為違背其效力之行為罪。觸犯者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沒有對查封不動產的揭示有所破壞或污穢,也沒有把它除去,只是讓它藏身在海報之下使他人看不到。失去了揭示公告週知的效用,這便是違背查封效力的行為。法院的封條是不可以自己亂動的!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什麼情形可以改姓?

一個人的姓,連父母都不可以隨便作出讓小孩姓什麼的決定,一切都要依據民法的規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其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贅夫之子女從母姓。但約定從父姓者,從其約定。」由這法條看來,父母在婚姻關係存續中生下的子女,是要從父姓,只有在母親方面沒有兄弟的條件下,才可以約定從母姓。

條文中所稱的贅夫,指的是招贅婚而言,招贅婚所生的子女,原則上是從母姓,只有在特別約定的時候,才可以從父姓。另外子女由別人收養,依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要從收養者的姓。這時候就會發生要改姓的問題。舉例,一個人叫曾某某,後來改為姓張,原來的曾姓就是從他父親的姓,後來他父母感情生變,雙方離婚。本來父母離婚,並不影響子女的姓,因為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直系血親的關係仍然存在。過去,這種情形法律並未定為可以改姓的原因。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民法有關姓名部分的特別法姓名條例修正公布,在第六條第一項中增列第三款明定:「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可以據為申請改姓。

曾某某只是國中生,在民法上算是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在父母離婚以後,是由母親監護行使親權,並一直與母親生活在一處,正符合這一款增訂條文的規定。所以改姓獲得成功。這次修法只解決未成年人的改姓問題,對於有類似處境的成年人想改姓還是不能解決。

一位賴姓成年女子,怨恨父親與母親離婚後又再婚,且未盡到對子女的養育之責,不願意繼續從父姓,向戶政機關申請改姓,被戶政機關認為依法無據駁回。提起行政訴訟,又被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戶政機關是依法行政,不准改姓並沒有錯,駁回她提起的訴。

有此類情形的人其實可以稍等待,報載主管民法的法務部已經進行修法,若獲得通過,有此類情形的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由法院來裁判可不可以改姓。至於改名,姓名條例規定就寬鬆多了。像同一機關、機構有同姓名的人、與通緝犯同姓名、以及名字文義粗俗不雅或者有特殊原因都可以申請改名。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房東的房子被法拍 房客怎麼辦?

 「租賃」,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意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的當事人,在契約訂定以後,出租人就有把出租的標的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另一方面,有向他方也就是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方面則有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權利;也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契約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平等。法條中提到的「物」,包括了動產與不動產,動產的租賃,常見的情形,像租輛小客車來開、租本書來看。不動產的租賃,包括土地的租賃和房屋的租賃,最常見的則是房屋的租賃,由於不動產的價值較高,民法在租賃契約上作出一些不同於動產租賃的規定,用來顯突不動產租賃契約的簽訂,要特別慎重。像一般租賃契約,當事人雙方口頭說定,就可以成立。不動產的租賃,約定的租期如果超過一年者,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要以字據訂立書面契約,才能生效。否則便成為不定期限的租賃。

房客所住的房屋,只是進入查封的程序,距離法院拍賣還有一段日子,這段期間內房東若把債務解決,強制執行的程序便告消失,一切都維持原狀,那就不用談了。萬一房屋被法院拍賣定板,房屋所有權移轉到新的所有權人手中,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債務人的房屋被法院拍賣,一般的見解,是認為法院只是替債務人出賣,出賣人仍舊是欠債的債務人,所以法拍屋也有這法條的適用。

也就是說,出租給房客的出租人,雖然房屋被拍賣已經不是屋主,原先他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由於法律的規定,還是繼續有效。向法院拍得的新所有權人,要繼受前業主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產生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父母懲戒小孩 算是家暴嗎?

小孩慢慢地成長以後,逐漸有了他自己的想法與做法,對於父母的話,不再是一個口令一個動作,也就是說小孩已經進入了所謂的「反抗時期」,這個時期為人父母者對於小孩的偏差行為是不能放任不管,要針對不當行為施以適當管教,小孩不受管教必要時父母是可施以適度懲戒。父母的懲戒權法律上依據,見諸於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五條,條文是這樣規定的「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什麼情形是必要範圍內的懲戒?法條並沒有詳細的規定,一般來說,應該要按家庭的環境,小孩的性別、年齡、性格、健康情形與過錯的輕重來決定,採用告誡、體罰、禁閉或者減食的方法,都是在可以允許的範圍。但也不可以懲戒過當,超過必要範圍的懲戒。像傷害到小孩的身體,危害到小孩的生命等等殘酷的手法,便是親權的濫用,親權濫用的結果,在民事上會構成親權的停止行使和損害賠償的原因;在刑事上要負起傷害、妨害自由的刑責。

至於法院在那些情形下,可以核發保護令?就保護令的核發是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來看,就可以知道要先有家庭暴力的事實發生,再由法院針對事實的審理結果,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十三條第二項各款的規定來決定核發各種不同的保護令與其他必要命令,用來保護家庭暴力下的被害人。至於誰有權可以聲請法院核發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除了受到家庭暴力的被害人以外,檢察官、警察機關和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都可以向法院聲請。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傳述他人的話也算誹謗嗎?

「誹謗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的第三百十條中,全條文一共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也就是法條的第一項,規定的是普通誹謗罪,法條是這樣規定的:「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這裡指的是銀元,已提高為十倍,折合新台幣為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條文中的犯罪構成要件之一的「散布於眾」,是指分散傳布給多數的不特定人知道的意思。此處的散布,是專指用言語也就是口頭作為散布的方法。「指摘」是指示舉摘的簡略的說法;「傳述」是輾轉傳說的意思,用具體的事實,去毀壞貶損他人在社會上的聲譽,也就是名譽,這便成立了普通誹謗罪。

如果意圖散布於眾,所使用的指摘、傳述用的不是口頭說說,而是透過文字、或者圖畫來作為詆毀他人的名譽的方法,因為文字或者圖畫可以存留久遠,傳播的方式既容易又迅速,對他人造成的實害,遠較口頭說說為嚴重。這種行為便要依同法條的第二項所規定的加重誹謗罪來處罰。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高後折合為新台幣三萬元)。法條的第三項是規定誹謗罪不罰的條款,法條的內容是這樣規定的:「對於所誹謗之事。

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依此法條觀察,行為人對於所誹謗的事實,主張應可以阻卻違法,也就是有不罰的條件,不但,主觀上的動機應在於公共利益,客觀上所指摘傳述的事項,也是為了公共利益。如果指摘傳述的事實,只是涉於私德,不關公共利益,縱然能夠證明為真實,也不能解免刑責。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法院文書怎樣才算送達

法院在進行訴訟行為,需要對外為意思表示的時候,除了可以使用言詞表達以外,一般都要作成文書的方式對外界表達,像通知或傳喚當事人到場的通知和傳票,依法作成的裁判書等等都是,而這些文書作成以後,除了有些要公開宣示以外,還要把繕本或者影本送給當事人,讓當事人知道訴訟程序的進行狀況。把這種書面文件送給當事人,在訴訟法上的專用名詞,稱作「送達」。

所以送達也是一種訴訟行為,很多訴訟上的效力,通常都要經由送達而發生,送達看起來是小事一樁,影響當事人訴訟上權利卻非常重大。因此,訴訟法對於送達,都有嚴格的規定,必須依照一定程式完成的送達,才是合法的送達。民事訴訟法對於送達規定有多種方式,寄存送達只是多種送達方式中的一種。

這種送達的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除非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都為刑事訴訟所準用。所以是民刑訴訟程序共同使用的送達方式。另外審判行政訴訟所依據的行政訴訟法雖然在該法第七十三條中也定有寄存送達的規定,但內容與民事訴訟法所定大同小異。瞭解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以後,就可以明瞭寄存送達在各種訴訟程序上的作用。

民事訴訟法的寄存送達是規定在第一百三十八條中,條文是這樣規定的:「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

寄存之文書自寄存之日起,寄存機關應保存二個月。」法條中所指的前二條,其中的第一百三十六條是規定應該把送達的文書送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者營業所、就業處所交給他收受。第一百三十七條是規定在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沒有會晤應受送達人,可以把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者受僱人。

寄存送達必須不能用前兩條所規定的方式完成送達任務的時候,才可以實施。民事訴訟法上的送達,依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是由法院書記官交由法院的執達員或者郵務機構來實施,交由郵務機構送達,郵差便是送達人 。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自首可以怎麼減刑?

 

自首在我國刑法上是採取必減的規定,凡有自首的事實,就算是犯下滔天大罪,也不能定他死罪。因為刑法中最重的刑罰便是死刑,依現行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為十五年以下十二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所以最重也只能判他無期徒刑。

 

被告所犯的殺人罪,依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法定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張姓被告是自首,就要依法減刑,殺人罪的本刑有三種,要減刑三種本刑都要減,死刑減輕後不論被告犯罪行為如何惡劣,犯罪的手段何等殘酷,法官縱想從重量刑,最高也只能判處無期徒刑。這是現行刑法的規定。不過現行刑法對於自首必須減刑的規定過於僵化,因為自首犯罪的動機不一,有的人是犯了罪以後,內心對自己的不法行為,徹底悔悟;所以自首犯罪,願意接受國法的制裁。

 

有的人是因為情勢所迫,知道犯行紙包不住火,遲早就要東窗事發,搶先一步自首。有的人則預知自首必定得到減刑,再怎麼作惡也可逃過死罪,而肆意犯罪。這幾種不同心態的自首,如果一律不問自首動機都給予減刑寬典,將置公平正義於何地。因此這次刑法大翻修,自首的規定也搭順風車納入修正,修正的範圍並不大,只在第六十二餘前段原條文「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的「減輕其刑」之上增添一個「得」字。有了這個得字,自首要不要給予減刑,就由審理事實審的法官審酌一切情狀來決定。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現場抓到小偷  可以打他洩恨嗎?

 

行竊的人不當的行為,國家的法律,必定會加以制裁。這制裁犯罪的權利,並不會移轉給身為失主的人。也就是說失主並無權利可以對他人實施制裁的行為,如果執意去實施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導致他人的身體、自由受到侵害,甚致失去生命,這種加害的行為,當然要受到刑法的制裁。

 

像造成他人身體上的傷害,便要成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的傷害罪。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金。本來只想對行竊的人施以小小的簿懲。想不到控制不住,而使人一命歸陰,因為下手當時並沒有要剝奪他人生命的意思,所以只成立同法條第二項的傷害致人於死罪,要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逮到當場行竊的竊盜犯,這在刑事訴訟法上稱謂現行犯,現行犯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不問何人都可以逕行逮捕。逮捕的時候被逮捕的人如果反抗,還可以用強制力迫其就範,以後將其送給司法警察或者檢察官,由有權責的人依法處理,這才是最妥適的方法!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什麼是認罪協商?

 

刑事審判所依據的刑事訴訟法,在民國九十二年間為了邁向當事人進行主義,在證據法則方面作出重大修正,也就是對證人實施「交互詰問」,審判程序的進行因此容易受到延滯,必須要採取一些配套措施,使進入正式審判的案件相對減少,好讓法院有充裕時間進行正式審判。認罪協商就是新增的配套措施中的一種。主要內容是參考美國的罪狀認否程序與答辯協商制度,我們知道美國的刑事案件是採取陪審制度。

 

而陪審程序,不但耗費財力與人力,在審理的時間上,更是難以控制,光是挑選陪審員就要耗去不少時間。答辯協商制度可以大幅減少陪審案件的產生。我國認罪協商制度並不是全盤照收美國的制度,只是吸取它的精華。在我國可以進行認罪協商的罪名,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的規定,限於一些比較輕微的犯罪,那些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無期徒刑的重罪則不在認罪協商的範圍。

 

協商的程序是在案件提起公訴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以後,在法院為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之前,檢察官於徵詢被害人的意見以後,直接或者依被告或被告的代理人、辯護人的請求,經過法院的同意,進行協商。協商的內容包括:被告願意接受刑的的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向被害人道歉;支付一定數額的賠償金;向公庫或者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取得當事人雙方同意,被告願意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來判決。這種判決除有特別規定以外,是不可以上訴的。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訪問買賣可以後悔【580就是要贏】 基隆律師訴訟提告

書籍出版商雇用業務員挨家挨戶登門推銷促成的交易,這種交易的方式與我們通常在市面上買賣物品的情形有些不同,我們在消費市場購物,一般店家都會提供實物供顧客選購,顧客可以仔細挑慢慢選,滿意以後才會完成交易。

這種由推銷員登門推銷的方式,一般都沒有帶著作為買賣標的的實物讓顧客選購,最多只是帶著型錄或者樣品給你瞧瞧,交易成立後買賣的標的物如果與顧客在訂約的時候所看到的樣品或者型錄有差距,就容易造成紛爭。

消費者保護法為保護此類交易的消費者,特別予以立法規範,並將此項買賣的類型,定名為「訪問買賣」。訪問買賣的定義,依該法第二條第十一款的立法解釋,是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在消費者之住所或其他場所從事銷售,而發生之買賣。」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推薦全國最強的律師團隊,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分工會更加明顯,提告官司訴訟在法律上最基本區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兩大類,好律師必定都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找出對您最有利的法律論點


民法條文          物權民法          親屬民法          繼承民法          侵權民法          債權民法

              


 條文中列舉的「強暴」:是指對被告施用強制的方法,求取自白,例如對被告拳打腳踢,拷問凌虐都屬之;脅迫:是指對被告為惡害的通知,使其產生畏怖心,所用的方法不問是明示、暗示、言語或文字,都可以作脅迫的工具;利誘:是指用金錢或財產上利益或非財產上利益,誘使被告自白。如果將法律上已有規定自白者可以得到減輕刑罰上的好處告知被告,讓他權衡得失要不要自白,這就不能算是利誘;詐欺:是指用欺罔的手段欺騙被告,使其自白犯罪,像騙說同案被告已經供認犯罪,讓被告失去心防而吐露實情便是;疲勞訊問:是指用各種不當方法,讓被告得不到休息,像多數人輪班連續日以繼夜對被告訊問,使其精神不支下作出自白;違法羈押:是指非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等所規定的程序對被告為羈押,被告在這種違法羈押下作出的自白。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提出他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抗辯,為了避免被告權益受損,檢察官、法院都應先於其他事證作調查。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所規定,審理張男案件的法院,就是依據這法條的規定優先調查,才查出這件利誘被告自白的真相。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推薦全國最強的律師團隊,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專業分工會更加明顯,提告官司訴訟在法律上最基本區分為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兩大類,好律師必定都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找出對您最有利的法律論點


民法條文          物權民法          親屬民法          繼承民法          侵權民法          債權民法

              


 不點交的不動產,法院在發給所有權移轉證書以後就不再管這檔事了!買受人要自己負起收回不動產的責任,所以在參與投標以前,得先將不點交的法律上原因弄清楚,用作預估被他人占用期間的損失參考,所出標價才不致太離譜。不點交的原因若是單純的租賃關係,買受人就得有作「包租公」或「包租婆」的打算,因為《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這種規定,對於法院替債務人拍賣不動產的強制執行,也同樣適用,得標的買主要接納原先的所有權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契約,繼續成為原契約的出租人。除非原租約沒有經過公證,或者租期超過五年,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才不在適用的範圍。

新的所有權人依照法律的規定,既應履行出租人的義務,讓租賃契約繼續存在,但也有自取得所有權的這一天開始,要求承租人給付原約定租金的權利,如果拖欠不給,達到一定數額,經過催告還是不給,新屋主有權終止契約,收回房屋。如果承租人主張有關租金已提前先行給付給原出租人,縱有其事,也是承租人與前出租人間的情事,後出租人不受拘束,仍然可以催討欠租。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唐太太日夜耽心的事畢竟發生了!她接到了一紙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將她與丈夫沿用多年的「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的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與起訴狀繕本。連忙拿給原先告訴她訊息的親戚過目,親戚看了後告訴她:是那家被唐太太丈夫倒債的債權銀行,為了要收回被拖欠的貸款,曾經聲請法院,將唐先生名下的房屋,查封扣押後進行拍賣,賣得的價款仍然無法滿足債權,債權銀行想到這一著「拗步」,利用《民法》第一千零十一條所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的程序,來展開對妻的財產執行的序幕戰,如果打贏這場官司,改用夫妻「分別財產制」以後,銀行進一步就會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所定的債權人「代位權」,代位債務人也就是唐太太的丈夫行使《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夫分配所得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來滿足債權。所以,這場訴訟看起來關係不大,卻能影響妻或夫的財務結構。在這些法律規定下,妻或夫想不扛他方的債務,並不容易!不過,也不用太過悲觀,立法院正在進行相關法條的修訂,如果成功,該可以走出困境!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時效制度,在我國民法中有詳細的規定,時效制度建立的理論根據,學者間有不同的說法,歸納主要的理由,有下列三點:一、尊重現存秩序,維持社會安定:一種事實狀態,縱然不具真實的權利關係,只要長久繼續存在,也會受到社會人士所信賴,在這種事實狀態的基礎上,建構多重法律關係,如遽將這種事實狀態推翻,勢將破壞迄今建構的法律關係,法律為確保社會的安定,乃有設立時效制度的必要。二、簡化法律關係,避免訴訟舉證困難:長久存在的事實狀態,是否基於正當權源?若有爭訟,因年深日久證據散失或證人死亡無法舉證。強行興訟,導致訟案久延不決,要非維護權利之道,是以時效代替證據,使法律關係早日確定。三、在權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長期保護:法諺有云:「法律幫助有警戒心的人,不幫睡眠人。」權利人既長期不行使權利,等同拋棄權利,自有用時效制度,助其了斷的必要。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修正法條中所敘述的「因五年間不行使」或者是「因十年間不行使」,指的是一定的事實狀態,這種事實狀態繼續存在經過法律規定的期間以後,在法律上便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合於這法律效果的法律事實,在行政程序法上便是公法上的請求權「消滅」。權利的主要功能的請求權被消滅以後,權利人縱然還擁有權利,也是一種空權利,再也不能對負有義務的一方發號施令,要求作這作那了!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公法的意義說清楚以後,緊接著要說明什麼是「請求權」:法律上的請求權,一般說來是指可以要求他人作出特定行為的權利,包括行為或者不行為。請求權可分成公法上的請求權與私法上的請求權兩種,私法上的請求權規定在民法中,大致分為債權請求權、物上請求權與身分上的請求權便是。公法上的請求權則沒有這麼複雜,一般而言,是指公法上權利義務主體相互間,基於公法關係,一方得請求他方為特定給付的權利,包括人民對行政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以及行政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兩種。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民法》修正案共變動了三條條文,其中第一千零零九條與第一千零十一條是「刪除」。前者是規定:「夫妻之一方受破產宣告時,其夫妻財產制,當然成為分別財產制。」刪除理由,是因依現行法制,婚姻關係存續中,縱使一方聲請個人破產,亦不致將配偶財產納入破產財團,不生財產分配之問題,實無再於本法另訂夫妻受破產後改為分別財產制的必要。後者的法條內容,前面已經提到過,這法條因屬八十多年前就有的老法條,近年來我國夫妻法定財產制已多次修正,條文規定已不合時宜,而且淪為債權人討債的工具,經檢討後認無存留必要,故予刪除。

這次修法,最重要的是在第一千一百三十條之一的條文中增列第三項,原第三項改列第四項。新增條文內容是「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有此法條的增訂,使夫妻間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成為夫或妻的專屬權。只有配偶本人才可以行使請求權,他們的債權人只有靠邊站,不能代位請求分配了。也就是說,債務人自己若不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債權人別想對債務人屬於法定財產制的財產打歪主意!金融單位對貸款的風險,應該要另作考量了!

 

http://ppt.cc/sELb

文章標籤

推薦新北律師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