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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證信函是「郵局」負責的

千萬別傻傻的跑到法院去買喔!

存證信函是為了避免口說無憑,留下證據用的,因此您、郵局跟對方會各保留一份。你可以透過存證信函警告對方、要求對方賠償,或是解除契約等等,具有正式的通知作用。

到這裡下載格式,可以用電腦打,不需要手寫喔!http://www.post.gov.tw/post/internet/down/index.html

怎麼寫呢?請看以下說明:


1. 最上面寫「敬啟者:」

2. 跳下一行,把事情發生寫出來。
例如: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9日在XX市XX路遭台端(對方的敬稱)以車號GG-5566自小客車撞傷,至今未獲賠償。

3. 把您的要求寫出來。
例如:請立即與本人聯絡,否則將提起告訴,絕不寬貸。

費用的部分:第1頁50元,第2頁開始25元,所以把重點寫出來就好,不需要長篇大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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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之罪
刑法上有所謂的「告訴乃論之罪」,這個聽起來拗口,但跟你的權利很有關係喔!
告訴乃論的意思是說,受害人(大部分的情況)跟警察或檢察官說我要提告,檢察官才會起訴,法官才能判刑。如果你沒有說要告,檢察官不會主動偵辦這種案件。

常見的告訴乃論之罪有:普通傷害、過失傷害、誹謗、公然侮辱、通姦罪等。

因為告訴乃論之罪可以「撤回」,所以常常在一些私人糾紛中被拿來威脅對方。比如說車禍後,提告對方過失傷害,藉由這個方法來提高和解金,等到和解後在「撤回」告訴。

因此,告訴乃論之罪常常被拿來濫用,並不是一個值得鼓勵的作法,但也不是說提告了,檢察官就一定會起訴(因為檢察官有決定起訴或不起訴的權利)。

懂了嗎?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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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後態度良好
你知道嗎?如果一個人違反了刑法,法院最後要判刑的時候,會審查加害人的「犯罪動機」、「手段」、「生活狀況」、「智能程度」、「造成的損害」、「犯後態度」等,來決定要判刑的程度。

最近新聞報導:虐童案兇嫌沒有被判死刑,就是法官在審查這些因素後,覺得還沒有判死刑的必要。

如果不小心違反法律,記得犯後態度也會有影響喔!
看完這篇你也能當法律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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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推薦怎樣的律師? 怎樣才是好律師? 

1.律師的經驗、服務態度很重要。

律師要有足夠的時間聽當事人陳述,為當事人分析。
 
2.不要迷信「名律師」。

名律師時間也是有限,不可能凡事自己來,案子最後還是交給雇用的律師處理。
 
3.只諮詢專業律師,不要被網路的言論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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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旅長沈威志 由證人改為被告

常在新聞看到:檢察官把XXX從證人轉為被告,這是什麼意思呢?
 因為在法律上被告可以保持緘默(問你問題你不回答),即使回答也可以不說真話,甚至還可以請律師替你回答。

⋯⋯ 但是如果你是證人的話,就有作證的義務(一定要回答),而且還要講真話(不然會構成偽證罪),甚至不可以請律師在旁邊。

所以檢察官有時候會故意以證人的身分傳來問話,因為你不能請律師,又不能講假話,等你自己講出不利的事情後,再把你轉列被告...

這種作法是不是很奸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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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全國最好律師
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我幫您法律網 


      

- 刑事程序的交保【580就是要贏】 台北律師訴訟提告

刑事程序法,規定一定的訴訟程序,來決定何種情形之下應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予以追訴,以確定國家的刑罰權是否存在,與應科處刑罰的範圍。這些程序法在通常的刑事訴訟方面,便是刑事訴訟法,軍人應受軍法審判的時候所依據的軍事審判法。交保候傳,其中的交保處置,只是防止被告逃匿的起訴前訴訟程序的一部分,至於是不是有罪與罪輕罪重,還要經過起訴與審判的程序。才能決定犯罪是不是成立,要接受何種刑罰的處罰。

 

http://ppt.cc/sE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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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只有「刑事案件」才會發傳票,意思就是要你到「地檢署」去一趟,從最上面可以知道要到要去哪個地檢署。

2. 接下來,很重要的是「案號」跟「股別」。「案號」就是這個案件的編號,例如 102年「偵」(或「他」)字第XXX號,而每個檢察官會有一個「股」別,你可以知道找哪個股的檢察官。

(如果打電話到法院,聽到承辦人員問你「案號」,不是叫你說通關密語「暗號」...你就回答「XXX年偵字第XXX號,X股」)

案號股別後面,可以知道是什麼類型的案件,例如這個案件就是「賭博」案件。

3. 備註的地方有「檢察事務官」,還有「電話」?檢察事務官就是檢察官的「助手」,因為檢察官案件非常多,常常忙不過來,因此前幾次的偵查庭通常會由檢察事務官來處理。
如果有事情要詢問、或是請假,都可以撥電話詢問。

4. 最右下角這個也很重要,你會知道你是以什麼身分要到地檢署。例如:告訴人、關係人、被告、證人(證人在最上面會寫「證人傳票」)。

如果你是以「關係人」或「證人」身分被傳喚,別急著高興,因為這兩種人是不能夠請律師陪同訊問,而且證人有說實話的義務,不然會被判偽證罪,因此常常有人從「證人」轉成「被告」。所以建議你收到傳票先諮詢一下律師比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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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問題,先問問律師!
你有聽過名醫扁鵲的故事嗎?
戰國時代的魏文侯,曾問名醫扁鵲說:「你們兄弟三人,那一位的醫術最好呢?」

扁鵲說:「大哥最好,二哥次之,我最後。」
魏文侯說:「那為什麼你的名氣最響呢?」

扁鵲回答:「因為我大哥在病情發作之前就根除病因,但是因為一般人不知道,所以他的名氣無法傳揚出去。」

「我二哥是在病情初期就藥到病除,一般人以為他只能治輕微小病,所以他的名氣也只在鄉里流傳。」

「我則是在病情嚴重的時候,針炙放血、敷藥動手術,一般人以為我的醫術高明,因此我的名氣也就傳遍全國了。」

其實律師就像扁鵲的大哥一樣!如果你有法律問題,一開始就先諮詢律師,很多問題可以事先防範,避免你走很多冤枉路。
但如果你拖著不理它、或硬著頭蠻幹,病入膏肓才請律師來急救、裝葉克膜,常常都已經錯失解決問題的最佳時機。

一點意見提供給您參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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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聽合法嗎?
看到今天新聞嚇了一跳,竟然連立法院長、法務部長的電話都會被監聽,真的是小心匪諜就在你身邊阿!

你知道嗎,依照法律規定,檢察官跟警察不可以想監聽誰舊監聽誰,必須要跟法官聲請「監聽票」才可以,除非是情況已經非常危急才可以主動進行。而且每次監聽不可以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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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贏了還要付律師費?
到了法院就是看律師互相鬥法,看是道高一尺,還是魔高一丈!

不過你知道嗎?勝訴的人不可以要求敗訴的人負擔律師費用喔!除非是到最高法院的情況,不然法院認為要告人也可以不用請律師,所以不可以要求輸的人負擔你的律師費!

所以有可能你贏了官司,可是錢剛好拿去付律師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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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
 你覺得台灣哪個地方的馬路很糟糕?

新北市土城有一個手孔蓋沒蓋緊,被車輾過後彈飛,導致張某騎車經過時,煞車不及撞上、跌倒,摔得頭破血流。

要請求國賠的話,依照法律規定,必須要「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疏失」或「公共設施管理有疏失」,造成人民損害,就可以跟國家請求國賠!

在這個案例中,因為那個手孔蓋是自來水公司的,所以屬於「公共設施管理疏失」。

接下來,受害人可以準備「就醫單據」、「勞動力減損」(例如:從此殘廢) 或「增加生活的需要」(例如:看護),請求金錢賠償外,還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

但是精神慰撫金隨便開價法官不一定判賠,主要還是要看雙方的社會地位、受傷的輕重來決定。如果被害人因為受傷曾經去看身心科,可以把就醫紀錄拿來說服法官!

最後,國賠訴訟是向「民事法院」提起,不是向行政法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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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法軍審法
簡單一句話,架空「軍事檢察官」跟「軍法官」的權利。
人民分成兩種,一般人跟軍人;國家時期也分成兩種,戰爭時跟非戰爭時。
一般人如果犯罪了,檢察官會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起訴,法官依法審判。這兩部法律是追訴犯罪的「基本法」。
 但國家認為軍人的身分特殊,於是把一些條文從刑法中獨立出來 (例如:凌虐部屬罪) ,另外成立「陸海空軍刑法」、「軍事審判法」,這是約束軍人的「特別法」。
 在非戰爭時期,軍人如果違反了特別法,要受「軍事檢察官」、「軍法官」的追訴、審判。如果違反的是普通法,則由「檢察官」、「法官」處理。
 由於「軍事檢察官」、「軍法官」都隸屬在國防布底下的「法律事務司」,而國防布又受到行政權控制,所以獨立性、公正性受到質疑。
 因此,這次修法後,軍人在「非戰爭時期」,不管違反「普通法」 (刑法) ,或是違反「特別法」 (陸海空軍刑法) ,全部都交由「檢察官」、「法官」來處理。 →「一次到位」。
 但是怕檢察官、法官工作量一下暴增太多,一部分的罪立即移交 (洪案的凌虐部屬罪) ,剩下的五個月後移交。 →「兩階段實施」
修法後,不是說軍人都不受軍法審判、軍威盡失,只是追訴、審判的人,從「軍事檢察官」、「軍法官」,變成「檢察官」、「法官」而已。 →「回歸一般司法」
 對於這次修法,你有沒有什麼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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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羈押是無罪嗎?
警察、檢察官在犯罪偵查階段,為了避免犯罪嫌疑人「逃亡」、「串證」,檢察官可以先向法院聲請羈押,避免犯罪嫌疑人干擾辦案。

所以,羈押的目的是只是為了讓警察機關可以順利進行蒐證,目的並不是先把壞人抓起來關,處罰他喔!

因為在法律上,不管你犯罪嫌疑再大,只要還沒有被法官判刑,你都是無罪的,所以不能限制你的自由,除非有例外情形,才可以先進行羈押。

等到證據都蒐集完了,這時候會從「羈押」改成「交保」,因為羈押的時候會隔離訊問,作出筆錄,不怕你串證了。

所以,不羈押不代表這個人無罪喔!只是檢察官有信心已經拿到足夠的證據說服法官這個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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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者無罪嗎?
你知道嗎,即使因為不懂法律而違法,也不能因此而無罪喔!不論是刑法或是行政罰法,都有類似規定。

 其實法律像一張綿密的網纏住每個人,但因為法律太複雜,大部分的人也只是「憑感覺」在遵守,相信真的要從厚厚的六法全書,找一個條文說你違法也不是不可能,聽起來恐怖吧!

總之,不知者無罪?這是電影才有的劇情!現實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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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身分證註冊 

你知道嗎,用「身分證產生器」來註冊網路會員,可是會違法的!高雄曾經有人這樣在YAHOO註冊會員被判刑呢!

因為身分證字號屬於別人資料,未經過同意,就不可以用別人的名義來使用他人的資料,這樣會違反「偽造文書罪」。同樣的,冒用他人的名義簽名,也是構成偽造文書!

記得!千萬不要使用身分證產生器,被抓到可是很麻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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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蓋位移致死國賠

男子前年7月底,騎機車,行經伸港鄉長春路地下道時,因地下道的鐵製排水溝蓋未蓋上,形成坑洞,且重達134公斤的溝蓋被移到一旁,導致男陷入坑洞,失控後再擦撞水溝蓋,跌倒、頭部重傷不治,家屬憤而提起國賠。彰化地院今以公所未善盡管理責任並防免危險損害發生,判需賠償家屬共624萬多元。

法官調查指出,重達上百公斤的水溝蓋不可能自己移動或被來往車輛震動到位移,應是被人移動,加上之前該路段就曾有水溝蓋被偷案例,公所應思考如何防止及固定,不應以只有3名人力,人手不足為藉口來卸責。

http://ppt.cc/08V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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