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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條文          物權民法          親屬民法          繼承民法          侵權民法          債權民法

              


 條文中列舉的「強暴」:是指對被告施用強制的方法,求取自白,例如對被告拳打腳踢,拷問凌虐都屬之;脅迫:是指對被告為惡害的通知,使其產生畏怖心,所用的方法不問是明示、暗示、言語或文字,都可以作脅迫的工具;利誘:是指用金錢或財產上利益或非財產上利益,誘使被告自白。如果將法律上已有規定自白者可以得到減輕刑罰上的好處告知被告,讓他權衡得失要不要自白,這就不能算是利誘;詐欺:是指用欺罔的手段欺騙被告,使其自白犯罪,像騙說同案被告已經供認犯罪,讓被告失去心防而吐露實情便是;疲勞訊問:是指用各種不當方法,讓被告得不到休息,像多數人輪班連續日以繼夜對被告訊問,使其精神不支下作出自白;違法羈押:是指非依《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等所規定的程序對被告為羈押,被告在這種違法羈押下作出的自白。

被告在檢察官偵查中或者在法院審判時,提出他的「自白」非出於任意性的抗辯,為了避免被告權益受損,檢察官、法院都應先於其他事證作調查。這是《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所規定,審理張男案件的法院,就是依據這法條的規定優先調查,才查出這件利誘被告自白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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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據不足要怎麼判?【580就是要贏】 台東找律師諮詢

法官是人,人就難免有七情六慾的產生,審判案件容易受到情緒影響。發生烏龍判決在所難免。此次修法增訂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的條文,明定:「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三位法官的思慮總比一位法官稹密,可以減少烏龍判決的發生。其次在證據部分,修正後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下句的「認定」在舊法是「推定」,另外增列第一項:「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此就是所謂「無罪推定」的原則。如果案件,被告始終否認犯罪,所有判罪證據,只有被害人的指證,而被害人的指證,必須要調查其他證據,認定與事實相符,才能當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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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律師收費計算方式

一、鐘點費
一般律師都是用鐘點來作為計費的基礎,最典型的就是「談話費」,就是與律師商談法律案件的報酬。
依台灣律師目前的行情,約在一個小時二千到八千元不等。此外,委託律師其他的工作,大都也以此的「時間工作量」來計算金額。例如寫一封律師函、存證信函等,大約要花一個小時,所以大概也是收一個鐘點的律師費用。

二、審級費用
如果委託律師的是訴訟案件,約定委託律師打完一個審級的官司程序,律師通常會約定一個審級訴訟的總費用,依區域(例如北部或南部)、審級(地院、高院、最高法院)或案件的性質的不同,目前大約是在四萬元至八萬元不等。所謂「一審」,通常就是指法院(檢警署)受理到終結為止。至於一審到底會多久,通常就要看檢察官或法官的心情和能力,有時半年到二年,以目前的台灣司法效率,都還算正常。如果不想委託律師處理一個審級的官司,只想請律師代寫訴狀或出庭,費用大約就以鐘點費計,一般或收取一至二個小時,所以是四千到一萬多元不等的費用。

三、後酬
有些律師對於特殊的案件,例如海商、工程、破產、土地或重大刑事案件,會以「後酬」的方式約定律師費用,也就是依據案件結束後能得到(取回)的利益,訂一定的百分比作為律師酬謝。

四、顧問費
許多律師或法律事務所也會有「顧問證」,台灣的診所、餐廳牆上大都可以看到這一張紙,上面載「本店已委由某某律師所保障」等語。「顧問證」到底實際能提供的內容為何,其實各律師給的都不同。
除了所提供的基本法律服務外,其他還是要另外收費。大部的律師所提供的基本服務就是可以「打電話諮詢」,打電話也並非毫無限制。有些顧問證就是內含「十個小時」的律師時間,所以每當你要求律師做某些事的時候,律師就會開一個帳單明細給你,表示這件事已花費了多少小時,如果時數用完了,還是要另外付費才要接受其他服務。

五、長期委任
有些大型企業會與某些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並支付一定的費用。和顧問證不同,當律師簽立長期委任狀後,只能為簽約客戶的利益而辦案,換句話說,客戶的對造(敵人)就不能再聘請該律師處理案件,以免造成「利益衝突」。大型企業為了確保自己的競爭優勢,常會利用長期委任的方法,預先綁死某些具有特定領域專長的律師,讓對手無律師可用,以免麻煩。

在法律案件中,除了律師本身的酬金外,還有所謂的「訴訟費用」,即法院的規費(也就是法院的費用),包括裁判費用、郵費、鑑定、測量等,通常也不計入律師的費用中。有些律師在收費的時候,會加收出庭費(如果是審級委託就不能再另加收了)、接見費(到看守所接見)、差旅費、代墊郵電費、偵查費、徵信費不等。

一般來說,你可以向律師要求開立工作明細帳單(尤其是律師是以鐘點計費時),當你是以鐘點費用與律師約定報酬時,可以預定「報酬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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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溝蓋害人

男子前年,騎機車行經伸港鄉長春路地下道時,因地下道的鐵製排水溝蓋掀開,形成坑洞,讓該男子陷入坑洞,失控後再擦撞水溝蓋,跌倒、頭部重傷不治,得年48歲,家屬傷心之餘,憤而提起國賠。彰化地院今以公所未善盡管理責任並防免危險損害發生,判需賠償家屬共624萬多元。

法官調查指出,重達上百公斤的水溝蓋不可能自己移動或被來往車輛震動到位移,應是被人移動,加上之前該路段就曾有水溝蓋被偷案例,公所應思考如何防止及固定,不應以只有3名人力,人手不足為藉口來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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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請律師是否比較容易勝訴?

1民事訴訟有一套嚴謹程序要遵守,這就是俗稱的「遊戲規則」,玩遊戲必須依照規則才有可能贏得勝利,相對的,打官司就必須瞭解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規定,才會較有勝算,民事訴訟法就是為了公平進行訴訟所必須的程序規定。


2如果您的官司是比較單純而且證據已經充分的訴訟事件,也許您自己來打官司就可以勝任,而一些法律關係比較複雜的事件,由於法律是律師的專業,是否需要請律師來協助您打官司,須由您綜合評估後自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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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貪污

地檢署前書記官,被派任贓物庫主管,2年前開始,利用職務九度以冰糖掉包查扣的安非他命近5公斤,交給女友賣給毒犯,以1公克1000元賣給毒犯,1年多得手434萬元。

地院昨依貪汙、販毒罪判他26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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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成道路判廢道

既成道路遭判決廢道!草屯鎮通行50年的建興巷,因周邊都市計畫道路完成開闢,南投縣府主張屬既成道路不應廢道,但最高行政法院以建興巷已有替代道路,且「規劃道路系統即有廢止非計畫道路之意」,判決縣府敗訴,應另行公告建興巷廢道。

 

建興巷廢道行政訴訟是由七名地主提出,巷道土地超過四百平方公尺,以目前每坪20萬元推算,土地總價逾兩千萬元。地主主張個人權益希望廢道,由於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縣府只能依法照辦,附近居民仍有議異,只能另循法律途徑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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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
新聞,監察院彈劾基隆市長張通榮失敗,於是公開當時事發的對話內容,交由人民公審。
「妳移送法辦,那以後,以後,我跟你們警察單位,我就公事公辦,你們就試試看,妳就趕快請調,不要在基隆,我市長就針對妳(手指女警),我就針對妳,妳很用心,妳很了不起,妳很…妳很了不起,我就請妳王署長(警政署長王卓鈞)來給妳獎勵,然後我請王署長給她調走,我基隆市的市長不願意看到這麼用心、這麼認真的同仁在基隆受委屈…」

監察院就像糾察隊一樣,不過因為沒有司法權,所以一直有要求廢掉監察院的聲浪。你知道嗎,在扁政府時期,甚至長達三年是沒有監察委員的空窗期呢!

監察院對於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可以提出「糾舉」(指責你哪裡沒有作好 ) 或是「彈劾」(叫你下台);對於公務員所屬的「機關」可以提出「糾正」。

所以,監察委員不想得罪人的時候,就提起「糾正案」,因為指責機關,機關也不痛不癢,又不需要指名道姓,惹一大政治風波。

你覺得監察院有存在的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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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諮詢  警察局筆錄 陪訊 傳票 偵訊 打官司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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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設標誌

男子載妻子開車外出,因道路突然縮減,深夜大雨視線不良,加上警告標示不足,害他直接撞上紐澤西護欄導致受傷;導致腦部輕微出血、脖子割傷;汽車則車頭毀損、主樑變形等,車子只好直接報廢。男主張新北市工務局養工處疏失導致人民身體、財產受損害,要求國賠遭拒,提起民事訴訟。

新北地院依據男子向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的鑑定報告,內容指出:「道路主管機關於路中障礙物前方未依標誌標線標號設置規則規定採取適當之警示措施,為肇事主因」,並佐證參考警方採證照片,認定養工處警示設置不足,顯有疏失。昨天判決養工處應賠償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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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罰奢侈稅

男子在奢侈稅上路時,委託一家房仲公司售屋,他指房仲員曾表示「如果是換屋自住,就不必繳奢侈稅」,他以為不必繳而漏報,被追繳和罰稅,他以房仲公司不夠專業、未提供正確資訊,也沒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害他要繳奢侈稅和被罰稅,打官司要求房仲公司買單。

房仲公司表示,從未向委託人表示「不必繳奢侈稅」,是男子錯誤解讀,補繳奢侈稅及被罰稅與公司無關。

法官認為奢侈稅是法律規定,想逃避繳納是不守法的念頭,而奢侈稅是委託人的稅務申報事宜,並不屬於仲介公司或代書的受委任範圍,且雙方的委託契約中,並無針對出售不動產的稅務提供申報諮詢或代辦約定,仲介公司也沒有告知應否繳奢侈稅的義務,判男子敗訴、得自己掏腰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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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開發票逃稅

知名小吃店涉漏開發票,客人結帳後,見店員未主動給發票,開口問:「沒有發票嗎?」店員才補開發票。店家承諾若店員漏開發票,前2次會口頭警告,第3次起扣薪500元,最高扣2000元,甚至扣假處分。

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說,財政部可依法處罰鍰3000元至3萬元,最重可處該商店停止營業。

財政部說,依規定月營業額20萬元以下商店免開發票,只須繳1%營業稅,要開發票的店家營業稅率為5%,國稅局若接到檢舉會前往稽查,另會發輔導函促請店家主動開發票,若多次稽查、輔導後均未改善,不排除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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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截肢 獄方判賠

患有糖尿病的陳姓男子入監服刑期間,右腳因傷病變致截肢而訴請國賠,一審敗訴。再上訴

男曾透過民意代表對外表示,服刑期間遭不當管理及施用戒具,導致被迫截肢並向監察院陳情,監察委員調查後,提案糾正獄方在案。台灣高等法院開庭期間,男委任律師表示,陳男在獄期間,右腳不慎遭磁磚割傷,獄方只給藥膏塗抹傷口及給5顆降血糖藥服用,未料,右腳病變成蜂窩性組織炎,甚至截肢。家人後來籌錢繳了罰金,陳男才出獄,獄方有90%的過失責任,疏於注意及提供陳男必要的醫療照護。

高院日前認定兩造各有一半責任,改判台北監獄須賠6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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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公務員移送懲戒?對於公務員違法失職行為,只在下列兩種情形,才會將公務員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一)對於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各院、部、會長官,地方最高行政長官或其他相當層級的主管長官,認其有違法失職行為者,得將該公務員直接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二)無論是九職等以上或以下的公務員,監察院主動調查或受理主管長官移送審查後,認為該公務員有違法失職行為應受懲戒,應予彈劾,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由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並未設置檢察官,只有前述兩種移送懲戒的方式,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司法不告不理的原則,並不具有主動懲戒公務員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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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訴時間限制

起訴有沒有時間限制?提起一般給付訴訟或確認訴訟,行政訴訟法並沒有規定應於何時起訴。但如果提起撤銷訴訟或課予義務訴訟,您應該要注意: 1.在訴願決定書送達後的2個月內提起訴訟。
2.免經訴願程序時,應於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後2個月內提起。
3.如果是訴願人以外的利害關係人起訴,2個月的起訴期間從利害關係人「知悉時」起算。但從訴願決定書送達後,已過了3年,就不得再起訴。
4.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而行政機關未於法定期間作為,且是免經訴願程序事件,其起訴期間自行政機關應作為期間屆滿後起算,已過了3年,也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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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錢打官司

没錢打民事官司怎麼辦?-關於「訴訟救助」:當事人進行訴訟所必要的費用,原則上都必須預先繳納,但當事人若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時,勢必無法利用法院主張其權益,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有訴訟救助的制度,就是法院准許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但非顯無勝訴之望的當事人,於法定的範圍內,暫緩繳納訴訟費用。至於當事人是否屬於「無資力」之狀況,則是由法官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的基本生活需要,在個案中去認定。不過雖然法院准予訴訟救助,但在案件判決確定或不經裁判而終結後,法院會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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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代理人

不服法院判決提起上訴,一定要委任訴訟代理人嗎?有無資格限制?對於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的判決提起上訴,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因為是法律審,必須具體指出第一審判決如何違背法令,須有專業法律素養的人才能勝任,所以,採行強制律師代理,原則上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在稅務或專利事件,除委任律師外,經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可委任會計師、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但是,如果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或為大學院校的公法學教授,因已有相當的行政法學素養,可自為訴訟行為,就無委任訴訟代理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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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忙,出庭一定要本人到場?

  • 如果您沒有空來開庭,可以委任訴訟代理人代您來開庭,但是必須提出委任狀於法院,而且訴訟代理人必須明瞭案情,才能對辯論為攻擊防禦,當然他所說的話就如同您親自到庭所說的;另外如果訴訟上有必要本人親自到庭的話,法官也會通知本人親自到場,這時後就必須本人親自到庭說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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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贏官司後,就一定可以獲得賠償?

法院判您勝訴確定,只是在法律上判斷您的請求有理由,但是仍須被告親自去履行債務,如果被告不願意主動賠償(還)您錢,那麼您就需要拿勝訴的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地方法院的民事執行處對被告的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由國家的公權力來幫您討債了,但是如果被告目前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話,一時之間也是無法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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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戴安全帽沒國賠

男子在河濱自行車道騎車,環保局在這裡做函管工程,卻沒想到因為施工不當路面不平,騎過工地時路面不平讓他直接往河濱旁摔,意外死亡,北市府國賠會以沒戴安全帽為由,認定死者需負一半過失責任。

當時環保局正在整地,要將函館設置回歸給水利局,在還沒鋪好柏油路,先暫放一塊鐵板讓人通行,卻發生意外,事後家屬申請國賠,沒想到卻因未穿戴安全帽由,認定死者得負一半責任,沒有國賠,讓家屬很難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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