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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舉發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95年1月18日修正 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 及監察業務之管理委員已連任一次者, 除不得接續擔任「有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外, 得擔任「無連任次數限制」之管理委員。 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起造人或臨時召集人違反 直接申訴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建管局(處)舉發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 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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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開會規定
關於規約之訂定或變更,應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決, 且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 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 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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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公寓大廈特約律師的好處
公寓大廈特約律師的好處 政府為了加強公寓大廈的管理與維護,公布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原則上是賦予公寓、大廈內的住戶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有自主的管理權,必要時才由主管機關的公權力適度介入。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通過的規約,具有住戶共同意見的基礎,住戶就有遵守的義務。管委會有捍護全體住戶權益的正當性。只要規約或決議曾經向大樓的主管機關報備過,住戶違反這項規定,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應報請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公寓大廈鄰居的爭端層出不窮:噪音、停車位、管理費...特約律師的存在,能避免住戶對法令不清楚,所衍生鄰居間的不愉快。 公寓大廈特約律師,採一年一聘制,服務項目可包含法律諮詢、列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處理與管委會訴訟...有意者請在聯絡我們中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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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房屋頂樓公告空間漏水修繕
漏水的問題 如果是公共區域所造成 就可以要求管委會來負擔 因為是公共的空間 大家有修繕的必要 但是 你要能確認是公共的區域造成你家漏水 不是因為你家水管本身的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中第二章第十條有提到,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支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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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管委會律師【580就是要贏】住戶偷接公用電
你先作好證據的保全,比如說線路怎麼接,可以證明是從公電出來,拍照錄影下來,讓法官、檢察官之後送給專業鑑定人員都可以清楚的證明對方是接公電。 因為竊電屬於竊盜罪的一種,因此可以向檢察官提告。 可是如果你們是公寓大廈或大樓,記得看一下規約或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是不是有允許這種行為。不是說你一個人不同意,就不同意,如果沒有開會允許這種行為,那的確會構成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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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律師事務所【580就是要贏】婚後財產
如何辦理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
一、聲請人先向服務中心售狀處購買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聲請書,並依聲請書及附件所載逐欄詳細填寫,並載明連絡電話號碼。
二、檢附之文件
(一)夫妻財產制契約書
(二)財產清冊(財產目錄)及其證明文件:
1. 不動產:向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及建物(房屋)之登記謄本各一份檢附,並依據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上之記載,填寫於「財產清冊」(財產清冊應載明事項,如漏載或書寫錯誤而為登記,不生登記之效力)。
2. 動產:
(1) 存款:存款簿、定存單、銀行或郵局開立之存款證明等。
(2) 股票:提出股票公司開立持股證明。
(3) 股權: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証、公司登記事項卡。
(三)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謄本。夫妻設籍在同一戶內者,僅需檢附一份;如夫妻不在同一戶內者,各檢附一份戶籍謄本。
(四)國民身分證影本──夫及妻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
(五)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夫妻親自或委由代理人到場,攜帶上列(一)至(四)項文件及國民身分證、印鑑章到本院登記處辦理。委任代理人應附具委任書。
(六)聲請夫妻產制契約登記依非訟事件法第15條規定,徵收聲請費用。
(七)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有關夫妻財產制之其他登記,每件徵收費用。
(八)聲請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簿謄本,每份徵收費用。
(九)夫妻財產制契約登記後,為登記之住所或居所遷移至原法院管轄區域以外時,應為遷移之陳報,前項陳報得由配偶之一方為之,陳報時應提出原登記簿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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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官司訴訟找律師很重要,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分工更加明顯,好律師有自己擅長的案件類別,來580法律諮詢、提案報價、委任律師,580我幫您法律網推薦最強大的律師團隊。
- 怎麼用遺產照顧狗?【580就是要贏】台南找律師諮詢
法律保護人與動物,畢竟是有層次的,不能一下子就把保護動物的層次,提昇到與人一樣高,在立法技術上是有困難的。富有財力的人,想憑財產讓愛狗、愛貓過著最好的生活,而自己照顧則力有未逮,在目前的法律規定中,費番心思還是可以用迂迴方法達成心願的,
第一、是利用現行民法中有關贈與的規定,選定一位與自己同樣會愛狗、愛貓而又可靠的人,講好條件,託他替代自己照顧寵物,而後將一定的財產贈與給這個人,受贈人如果未盡到代為照顧寵物之負擔,贈與人可以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撤銷贈與取回財產。
第二、是依信託法的規定,以照顧寵物的特定目的,將財產信託與受託人,也可以達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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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把遺產給狗嗎?【580就是要贏】 高雄找律師諮詢
在我國民法上,只有人才是擁有權利的主體,這裡所說的人,除了有血有肉的自然人以外,還包括依法成立,經過登記的法人在內,像公司、人民團體等等都是。而且自然人的權利能力,依民法第六條規定「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只要是活著的人,都能享有權利能力。但是這種權利能力,並不及於在民法上只能作為權利客體的動物,狗兒也是動物中的一種,在法律上是沒有能力擁有任何權利,縱然有人要把價值不菲的房屋贈送給愛狗,由為房屋是財產權,狗兒是無權利消受。因為牠只是一頭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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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狗咬人怎麼罰?【580就是要贏】基隆律師事務所查詢訴訟
家中養的狗狗,屬於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的「寵物」,依這法的第二十條第一、二項的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要有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的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都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這法的施行細則第四條又規定:本法第二十條所稱的適當防護措施,是指伴同人應以鍊繩牽引寵物,或以箱籠攜帶。對大型具有攻擊性的寵物,不用鍊繩牽引,讓其任意亂闖,這就觸犯了這法條的規定,依同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要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這是行政罰,沒有什麼理由可以申辯的。另外民法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狗兒是由狗主人所飼養的,狗主人就是法條中所指的「占有人」,依法就有對狗兒所咬的人負起賠償責任。
賠償的範圍究竟有多大,那就要看被咬的人所受到的傷害情形而定了。一般來說,被害人除了可以要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的利益以外,還可以要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的精神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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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死後 突冒出私生子 【580就是要贏】 台北法律事務所查詢
至於父母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個法律名詞,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他的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些子女是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的手續,除非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視為認領,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那些在生父過世以後,才冒出來要認祖歸宗的孝子孝女們,想要生父認領,因為人已仙去成為不可能。唯一可以一爭的是有沒有從幼即受到生父撫育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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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法被收養 就能繼承遺產【580就是要贏】 台中法律事務所查詢
血緣與繼承關係至為密切,沒有血緣關係好像擠不上繼承人的行列。不過其中也有例外,那就是經過合法收養的養子女,雖然與養父母之間,沒有半點血緣關係,但是依民法第1077條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除法律別有規定以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婚生子女應有的權利,養子女同樣可以享有,婚生子女繼承一份財產,養子女也有他該有的一份。
至於父母非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下的子女,包括未婚生子、婚外情、包二奶等等生下的子女,在民法的親屬編中,有一個法律名詞,稱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他的生母的關係,依民法第1065條第2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也就是說,這些子女是有權繼承母親的財產。
非婚生子女與生父之間雖然有血緣關係,若想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必須經過生父的認領的手續,除非從幼就經生父撫育,依第1065條第1項的規定,可以視為認領,成為婚生子女,才有權利繼承生父的遺產。那些在生父過世以後,才冒出來要認祖歸宗的孝子孝女們,想要生父認領,因為人已仙去成為不可能。唯一可以一爭的是有沒有從幼即受到生父撫育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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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怎麼規定繼承問題 【580就是要贏】 桃園法律事務所查詢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袓父母。」條文中所稱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孫子女等等。為了避免爭執,第1139條特別規定,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說有子女的,孫子女就要靠邊站。
那些認祖歸宗的紛爭,大概都是發生在第一順位繼承人身上的問題。那些人算得上是直系血親卑親屬,這又得看民法親屬編的規定:民法第967條第1項規定:「稱直系血親者,謂己身所從出,或從己身所出之血親。」直系血親卑親屬便是從己身所出的血親。自己的婚生子女便符合這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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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同時死亡 怎麼繼承?【580就是要贏】 台北律師事務所查詢
一位擁有財產的人,一旦撒手人寰,原享有的權利能力,便告終了,生前所擁有的財產,就不能再享有,全部都成為遺產,要由他的繼承人來繼承。誰能成為這往生的人遺產繼承人?這要依據民法的規定,不是隨便就可以定位作某人的繼承人。
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雙方之間有相互繼承權;除了配偶之外,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分成四個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列為第一順序。
舉例,父母雙亡,不發生配偶間的相互繼承的問題。子女,無論是哥哥、妹妹,都是他們父母的子女,也就是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的遺產繼承人,每個人都有與其他繼承人平均繼承父母遺產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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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關係和繼承的問題 【580就是要贏】 彰化法律事務所諮詢
民法第一千零八十三條的規定:「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之關係。但第三人已取得之權利,不因此而受影響。」
該條文中所指的「本生父母」便是我們平常所說的親生父母,也就是說只有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收養關係終止,養子女才能回到親生父母的懷抱。並回復了與原來親生父母之間的關係。
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係,可以分成兩種:
第一種是自然的血緣關係,這是不可分離的,子女縱被他人收養,父母子女之間的血緣關係,還是照常存在,沒有什麼回復或者不回復的問題。
第二種是權利義務的法律關係。法條中所稱的回復,指的就是回復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的關係。
由於條文中是使用「回復」兩個字,可以想見的是子女被人收養以後,子女與本生父母之間的關係,並非因為被人收養而當然消滅。只是在收養關係存續中,處於停止的狀態。
在與本生父母關係停止中,本生父母死亡,已經被他人收養的子女,因為權利在停止中,自然沒有權利繼承財產。只能在養父母死亡的時候,繼承養父母的財產。如果在本生父母死亡以前,與養父母終止收養關係,他才有權可以繼承父母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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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買賣登記相關法條
買房屋與土地為什麼要先看有沒有登記的問題:土地與房屋在我國的民法中都稱作不動產,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就民法來說,任何買賣都是一種成立契約的法律行為,土地與房屋的買賣自然不能例外,既然是法律行為,則依上面提到的民法法條的規定,必須要辦理所有權的移轉登記,才能發生買賣不動產的效力。
舉例,出賣頂樓加蓋房屋,那房屋並沒有登記,說明白一點那房屋大概是一間沒有遵照建築法起造的違章建築,如果是合法建築的話,起造人必定會在房屋建造完成領到房屋的使用執照以後,去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以後要出賣就可以辦理所有權的移轉登記。買到了沒有辦法辦理移轉登記的房屋,雖然付清了錢,只是與出賣人間成立債權契約的關係,但是買不到房屋的所有權,真正的所有權人仍然可以出來主張權利的。
沒有登記的房屋,買來不能享有所有權,但是卻有頂樓加蓋的法拍屋,要怎麼可以主張頂樓加蓋房屋是他的。法拍屋的全名該是法院依強制執行法拍賣的房屋。因為依強制執行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所以取得所有權是由於法律的例外規定,這種房屋想要出賣,還是要先辦登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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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到債務怎麼處理?
繼承是我國民法上一個法律名詞,一般說來它的含義是指一定的親屬之間,因為一方的死亡,由他方承受死亡的一方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人活著的時候,是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主體。一旦辭別人世,依民法第九條的規定,權利能力便告終了。這時候死亡者生前縱是富可敵國,或者貧無立錐之地。都要畫上句點。
但是那些原來所擁有的權利與應負擔的義務,並不隨同權利主體也就是人的死亡而消失,只是把這些留下來的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在死亡之時開始由繼承人繼承。那些親屬可以繼承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與義務,由於事關個人財產的喪失與取得,不能任人胡亂出面主張,必須要照法律的規定行事。
我國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把遺產繼承人,除配偶有當然有繼承權以外,其餘親屬分成四個順序: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二. 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 祖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是可以由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他順序則沒有這個問題。同一順序都沒有繼承人,則輪給下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舉例,一位小男孩,是他過世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排在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人依民法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自繼承開始時也就是他母親死亡時起,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他母親那楝房屋,當然就歸屬小男生所有。這可別高興太快,他母親用房屋向銀行抵押借錢的債務,也當然歸他承受。小男生的鉅額債務,就由此而起。
在我國民法上,並沒有規定繼承人一定要全盤接受繼承,如果繼承人估計一下,被繼承人留下來的財產,是否足夠償還債務,若債務的數額遠超過財產,繼承結果不但得不到好處,反而要負起替被繼承人還債的義務。這時候就要考慮要不要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拋棄繼承。
繼承被拋棄以後,便與繼承人的財產劃清界限,不會因為繼承的事情惹上麻煩。不過拋棄繼承,要在知道有繼承這回事開始,二個月內用書面也就是書狀向當地的地方法院聲明,說自己願意拋棄繼承就可以了。過了期限就不能拋棄,必須把繼承的後果接受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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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怎麼限定繼承?
有關財產的繼承,關係到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行為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就必須遵照期限來進行,否則便會因為違背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
舉例,由於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權利的人只有弟弟與他的姊姊,姊姊拋棄繼承以後,姊姊的應繼分就歸屬弟弟,也就是全部財產都由弟弟來繼承,所有的債務也當然由弟弟來承擔。如果認為這樣的繼承對他是有害無益也跟著拋棄繼承,則繼承權歸屬其他順序的繼承人,都沒有繼承人可以繼承,則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有關「無人承認之繼承」的程序來辦理。由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以後,多餘的財產就歸屬國庫。與原先拋棄繼承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母親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房屋一楝,所負債務只有銀行的貸款一筆,其他的債務有沒有還在未知之數,如果冒然採取拋棄繼承的程序,很有可能眼睜睜看著應該歸屬自己的財產進入了國庫,所以並不適當。最妥當的做法是採取民法繼承編的「限定之繼承」程序來繼承。
限定繼承程序的主要意義,是繼承人所負的債務責任,以所繼承的全部財產為限,財產大於負債,在清償債務以後,多出來的財產就歸繼承人繼承。繼承人要依限定繼承的程序繼承,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要在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來公告,要被繼承人的債權人在一定的期內申報債權。然後依申報的債權償還債務,多餘的才歸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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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了房子可是有貸款
有關財產的繼承,關係到法律的規定,如果法律規定,某些行為要在一定的期限內完成,就必須遵照期限來進行,否則便會因為違背法定程式被法院駁回。
舉例,母親辭世,馬上面臨到一些繼承問題,必須及早規劃,不能一味拖延,因為期限一過,一切已成定局,任何人都無力回天。想拋棄繼承,就得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要在她知道母親死亡的時候開始,二個月內以書面向當地的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弟弟想拋棄繼承,也要與姊姊一樣在二個月內辦理同樣的手續。
由於可以繼承母親的財產權利的人只有弟弟與他的姊姊,姊姊拋棄繼承以後,姊姊的應繼分就歸屬弟弟,也就是全部財產都由弟弟來繼承,所有的債務也當然由弟弟來承擔。如果認為這樣的繼承對他是有害無益也跟著拋棄繼承,則繼承權歸屬其他順序的繼承人,都沒有繼承人可以繼承,則成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民法有關「無人承認之繼承」的程序來辦理。由遺產管理人清償債務以後,多餘的財產就歸屬國庫。與原先拋棄繼承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母親所遺留下來的財產房屋一楝,所負債務只有銀行的貸款一筆,其他的債務有沒有還在未知之數,如果冒然採取拋棄繼承的程序,很有可能眼睜睜看著應該歸屬自己的財產進入了國庫,所以並不適當。最妥當的做法是採取民法繼承編的「限定之繼承」程序來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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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的房子被法拍 房客怎麼辦?
「租賃」,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的意義,是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的當事人,在契約訂定以後,出租人就有把出租的標的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義務;另一方面,有向他方也就是承租人收取租金的權利。承租人方面則有對租賃物使用、收益的權利;也有支付租金的義務。
契約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完全平等。法條中提到的「物」,包括了動產與不動產,動產的租賃,常見的情形,像租輛小客車來開、租本書來看。不動產的租賃,包括土地的租賃和房屋的租賃,最常見的則是房屋的租賃,由於不動產的價值較高,民法在租賃契約上作出一些不同於動產租賃的規定,用來顯突不動產租賃契約的簽訂,要特別慎重。像一般租賃契約,當事人雙方口頭說定,就可以成立。不動產的租賃,約定的租期如果超過一年者,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二條的規定,要以字據訂立書面契約,才能生效。否則便成為不定期限的租賃。
房客所住的房屋,只是進入查封的程序,距離法院拍賣還有一段日子,這段期間內房東若把債務解決,強制執行的程序便告消失,一切都維持原狀,那就不用談了。萬一房屋被法院拍賣定板,房屋所有權移轉到新的所有權人手中,依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債務人的房屋被法院拍賣,一般的見解,是認為法院只是替債務人出賣,出賣人仍舊是欠債的債務人,所以法拍屋也有這法條的適用。
也就是說,出租給房客的出租人,雖然房屋被拍賣已經不是屋主,原先他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契約,由於法律的規定,還是繼續有效。向法院拍得的新所有權人,要繼受前業主所簽訂的租賃契約產生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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