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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分類:存檔房產 (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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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自殺房東求償

女兒上吊自殺死亡,害得租屋處成了凶宅,因母親是承租人,被房東提告求償。

房子成了凶宅,房東不敢自住,也不想再租人,後來以低價賣給專購凶宅的買家。房東認為,黃母沒有善盡管理義務,提告要求她賠償中間損失的價差。自殺女的母親出庭時說,她女兒自殺前,一如往常上下班,看不出有任何異樣,她根本無法預知,又如何阻止?

何況,女兒自殺並沒有實際毀損房屋,房東在案發不到一個月就急著賣屋,議價能力也不夠,才導致房子只賣低價,不能把損失的「價差」都怪在她身上。

但是,仍被法院判賠房東五十七萬元賣屋「價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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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離惡鄰

男子常在社區喝酒,大吵大鬧,恐嚇住戶,還毀損電梯門,甚至在家放火燒東西,嚇得鄰居報警,因屢勸不聽,住戶忍無可忍,社區管委會祭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對他提起「強制遷離」訴訟;高等法院認定梁的行為「太過火」,判他須搬走,還給鄰居安全的環境,但不必強制遷出戶籍;可上訴。

住戶開會有231名住戶出席,其中215人連署,已達住戶規約第五條規定的1/2以上住戶出席、2/3出席者以上同意之規定,支持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由管委會提起「強制遷離」訴訟,要求梁搬離、遷出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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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告鄰居

男子不滿隔壁日本留學生長期製造噪音,自己門口貼標語「No Noise No AV」,還以箭頭指向日本留學生所住處,暗指日本人製造噪音、播放A片聲音過大,去年又貼標語「自言自語No Noise五音不全」,加註小標「日本無法反省侵略歷史」。日本學生怒提誹謗告訴。

貼標語男子辯稱,因為大聲放音樂、看影片或唱歌,都會打擾他人,「自言自語No Noise五音不全」並沒指名道姓,「No Noise No AV」就像是禁止吸煙告示,希望鄰居共同營造居住環境,箭頭所指代表噪音方向,未指明特定人。

北檢指「自言自語」、「五音不全」與社區安寧有關,並無誹謗故意,今將他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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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鄰居噪音

樓上搭電梯下樓,電梯門在樓下那一層打開時,樓下鄰居住戶突然對著樓上吹哨子,還拿榔頭作勢攻擊,還喊他名字說「我祝你絕子絕孫」;樓上提告向樓下鄰居求償八十萬元,樓下鄰居辯稱是樓上的先製造噪音,但卻拿不出證據,法官判樓下鄰居賠樓上廿萬元。

樓下鄰居認為樓上常拖椅子、用力關門製造噪音,導致他無法入眠,他向管委會反映,噪音的問題仍未改善,在精神壓力下才氣得嗆樓上,但並非真的要對樓上家人不利。樓上製造噪音,也要負部分責任,且求償金額過高,有違社會常情。

法官認為,樓上否認製造噪音,樓下也拿不出證據證明。此案是樓上告樓下恐嚇,就算是樓下製造噪音,也不能因此過失相抵,判樓下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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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退押金

常見的租賃規定中,房東為了確保屋況完整及屋內設備完好無虞,常會預收2個月房租充作押金,點交房屋時,一旦發現設備毁損、遭到破壞,即可從押金扣除修繕費用。不過由於屋況毁損程度,多半由房東主觀認定,當雙方認知出現差異時,就容易造成押金扣除及返還糾紛。

租客在簽訂租約入住前,針對屋內狀況、設備可事先拍照存證,並詳細載明租約中,例如地板、家具等,以免退租時遭到刁難而被扣錢;另外針對「押金返還方式」,建議一併載明清楚是現金或是匯款,並加註返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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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租糾紛

房客為節省租金,相私下約男女朋友或友人同住,但是合約中無註記相關規定時,房東一旦發現,即欲藉此「加租」,或是要求無條件搬離,這常成為雙方爭執不休的來源,因此當房客欲找人同住時,建議事先取得房東書面同意或是加註在合約中,以免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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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電價

政府高喊漲電價,夏季電價繳付更讓許多人大呼吃不消,因不同時季,電價計費方式不同,市場上發現有不少房東,將每度電價計費拉高,除了將夏季高電價成本轉嫁給租客,在非夏季時節更賺取差價,形成變相加租。

合理的電價收費標準,應以總電錶級距收費乘以獨立電錶度數,租客可自行試算是否有被房東超收電價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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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書遺囑無效

男子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載明身後財產不分給兩個女兒,但男過世後,兩女兒質疑遺囑真偽及效力。

男子遺產含一棟房屋及撫卹金,價值共數百萬元。男子以電腦打字立下自書遺囑並簽名,指明身後財產除捐給慈善機構,其餘平均分配給母親、姪女與姪子,並託妹妹全權處理遺囑志願,還聲明兩個女兒無權分配遺產。

高院認定遺囑雖是真的,但自書遺囑依法須用筆書寫才算數,電腦打字不符法定要件,日前判男遺囑無效。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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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樓的停車位,可以賣給別人嗎?

停車位在法律上可以分成三種:

「法定停車位」、「獎勵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

如果你的房子是在民國80年9月18日以後買的,「法定停車位」算是大樓的公設部分,由大樓住戶一起登記共有。所以停車位沒有獨立的所有權,原則上是不能拿來單賣,除非你是賣給大樓的其他住戶才可以!

但是,如果你的停車位是「獎勵停車位」、「自行增設停車位」這兩種,因為停車位有獨立所有權,不僅可以拿來單賣,而且對象不用限於大樓住戶。

買房子的時候記得仔細看喔,希望這篇文章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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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凶宅提告

女子花了400萬元,向男買下一間公寓,事後才知曾有人在屋內燒炭自殺,且男前屋主的親戚,曾於台灣凶宅網中將該房列為凶宅;女認為對方刻意隱瞞,要求解除契約、賠償。

公寓前屋主出庭證稱,他的妻子在屋內燒炭自殺死亡,由於他沒錢繳貸款,因而欲出售,當時附近市價約400萬元,但考量房屋有人自殺,減成200萬元賣給男,男絕對知道此事。新北地院認定,男隱瞞此事,判他賠償40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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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隱匿資訊

一名男子買房後才發現大樓下方是捷運穿越地,認為施工期間發生的噪音、震動影響房價,同時認為建商、地主隱匿資訊,告上法院請求減少100萬元價金。

建商與地主雖認為捷運穿越地屬公開資訊,誰都可以查詢,不能算是隱匿資訊,況且因為穿越地的關係,建案有容積獎勵,因此也將回饋反應在價格上,以50幾萬出售,比鄰近80幾萬便宜許多。不過,法官認為建商、地主沒有主動告知買家有錯,仍判賠3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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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祖歸宗很難嗎?【580就是要贏】 台東律師訴訟提告

父母在沒有婚姻關係狀態下所生的子女,就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生母之間的關係,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視為婚生子女。不必經過認領的手續。至

於非婚生子女與生父間的關係,依同法條第一項前段的規定,必須經過認領的程序,才能視為婚生子女。認領的意義,就是指小孩的生父出面承認小孩是由他所出。小孩的生父曾經對小孩有過撫育的事實,像支付撫養費、請保姆照顧小孩等等,依同法條後段的規定,也視為認領,成為生父的婚生子女。

父母之間沒有婚姻關係,從小又沒有被生父認領,在法律上來說,他是他母親的婚生兒子,也是未曾謀面的生父非婚生兒子。

生父突然出面認領該怎麼辦的問題?這依民法的規定來看,的確有此可能。遇到這問題該怎麼去應付,那就要看情形來決定。未成年的孩子與他的法定代理人也就是他的母親,對於生父的認領欣然接受,好事就此落幕。

如果不表同意,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是可以予以否認。非婚生子女自己發現生父,有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情形,在成年後二年內,都可以請求生父認領。如果生父已經死亡,依司法院院字第一一二五號解釋,就不能請求認領。所以生父死亡,想循法律程序完成認祖歸宗的願望,是難以達成。

http://ppt.cc/sE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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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空間變成大廳

建商玩兩面手法,一樓先用對全民開放的公共空間名義,和市府換容積率,事實上,將開放空間打造成氣派大廳,當成公設賣給住戶,遭市府強制拆除之後,一位郭姓住戶以賣屋時隱暪違建為由,向賣方提告。

一名住戶,以1685萬元購買,將近20坪的房子和停車位,交屋後,得知社區一樓和部分二樓,被市府認定是違建拆除,還發現他買的房子陽台外推,住戶以賣方賣屋時,隱暪違建為由提告訴請,減少買賣價金,法官認為賣方故意不告知建物瑕疵,判賣方應還住戶房價下跌的13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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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6口澎湖罹難 保險金依法律順位繼承

澎湖復興空難中,陳家一家6口全數罹難,針對後續若有理賠金及其他財產問題,則依照《民法》繼承順位依序為: 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

針對理賠金可能衍生的繼承問題,不只這次空難,其他意外發生時,也會遇到類似情況,如果保險金受益人也全數罹難,沒有其他家屬可領,就是變成財產依法律順位繼承。

http://ppt.cc/NDd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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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一種遺囑比較好?【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一)普通遺囑:
1、優點:自書遺囑既可秘密為之,且可節省費用。
2、缺點:方式過於簡略,常有曖眛不明之處,且又無見證人,故亦常生偽造、變造之情事。
(二)公證遺囑:
1、優點:對文盲、不懂法律者,可藉此立遺囑,且內容真實,證據力強大。
2、缺點:費用、制作之便利上不如自書遺囑。
(三)密封遺囑:
1、優點:兼具自書、公證遺囑之優點。
2、缺點:如自書之密封遺囑,有自書遺囑之缺點。
(四)代筆遺囑:
1、優點:簡單易行,且能節省費用,予遺囑人便利。
2、缺點:不易辨別其真偽。
(五)口授遺囑:
相對於上揭四種遺囑方式(稱為普通方式),此為特別方式,僅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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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授遺囑有什麼規定【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口授遺囑:遺囑人因生命危險或其他特殊情形者,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下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1)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其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2)
由遺囑人指定2人以上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密處同行簽名。
又口授遺囑乃本於情況危急或其他特殊之原因作成,其方式一切從簡。但另一方面,口授遺囑是否能確保遺囑之公正確實,則令人懷疑。為解決此弊端,口授遺囑在效力上有二種補救之特別規定,以便確保該遺囑之公正確實。該特別規定,其一,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其二,設口授遺囑認定之程序,即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立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如果你今天生命一時很危急,但是後來醫療發達有救回來了,那你可以用其他的方式,比方說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你必須要三個月內,要趕快用其他的方式再立一個遺囑,否則經過三個月後,原來的口授遺囑它是會失去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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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騙簽遺囑【專門遺產糾紛-全國律師聯合】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此外,民法第92條第一項規定,因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因此,遺囑人得撤銷受脅迫所立或更改之遺囑,使該遺囑歸於無效但未經撤銷前,該遺囑仍為有效。又以脅迫手段使人立下遺囑,乃侵害遺囑人的精神自由、符合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後段,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之權益之要件,被害人得請求損害賠償。另依民法第195條第一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刑事責任方面,可能構成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和刑法第346條第二項之恐嚇得利罪,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刑事責任上,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10條之變造私文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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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可以在生前做什麼規劃【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通常情形遺囑係針對遺產發生效力,惟遺囑之效力非僅於此,諸如後死之父母對子女監護人之指定(民法第1093條),或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民法第1065條),亦可以遺囑為之。遺囑之作用在於調整繼承人取得遺產之比例、並將遺產分配給繼承人以外之人(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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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要怎麼寫【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民法1189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人以上見證人之中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當遺囑的見證人是有些限制的,比如說你未成年人不能當遺囑見證人,當時如果是用代筆遺囑的方式,你簽了這個遺囑,那你事後還是可以用代筆遺囑這個方式,去變更或撤回這個遺囑的全部或一部分,也就是相同的程序再走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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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遺囑有什麼規定【全國律師聯合–專門遺產糾紛 - 580我幫您法律網】

 

公證遺囑: 經公證人公證之遺囑,在公證人前口述意旨並有指定兩人以上見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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